2026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四周年。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恶势力团伙作案的敲诈勒索刑事案件,依法判处2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的责任担当。
审理查明,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期间,以肖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为首的碰瓷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长期纠集、分别结伙、分工配合,于夜晚至凌晨时段在酒吧、宵夜档等场所,派人暗中“盯梢”饮酒司机,或者利用“内应”引诱司机饮酒后唆使其上路,随后驾驶车辆尾随并伺机碰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等相要挟,在所谓“协商”过程中通过言语威胁不“私了”就报警、同伙站场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同意“私了”,强行索取财物。在近一年的时间内,该碰瓷犯罪团伙不断发展壮大,逐渐形成了以肖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为首,徐某某等7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并根据每次违法犯罪需要,纠集、拉拢另外9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该恶势力团伙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频繁碰瓷强行索取财物,经核实共实施敲诈勒索42宗、涉案金额28万余元,侵害他人人身及财产权益,扰乱当地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影响恶劣。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肖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对徐某某等其余16人判处相应刑罚,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给被害人。宣判后,肖某某等6人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本案中部分被敲诈勒索的司机在案发后也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相应处罚。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组织犯罪是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案中,肖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专门在酒吧、宵夜档等场所盯梢,甚至引诱司机酒后驾车,并故意驾车跟随伺机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再利用后者因酒驾害怕报警的心态趁机勒索钱财。
该团伙以上述方式大肆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既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亦侵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依法构成恶势力犯罪。人民法院对该恶势力团伙予以严厉打击,彰显了对有组织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法官提醒,务必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摒弃侥幸心理,杜绝酒驾行为,既对出行安全负责,也避免沦为不法分子的犯罪目标;在遇到碰瓷等敲诈勒索时,要保持冷静,通过行车记录仪或手机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及时报警求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唐明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