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于9月21日、22日分别与香港电讯管理局、澳门电信管理局在北京签署了《关于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销售香港电话卡的备忘录》、《关于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销售澳门电话卡的备忘录》。自10月1日起,广东省先行先试销售香港电话卡和澳门电话卡,这意味着粤港澳 电信业合作又迈进了一步。
以上《备忘录》,是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签署的。补充协议六提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销售只能在香港使用的固定/移动电话卡(不包括卫星移动电话卡),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销售只能在澳门使用的固定/移动电话卡(不包括卫星移动电话卡)。根据《备忘录》,香港电话卡和澳门电话卡的销售方式包括批发和零售,试点期限自今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
按照《备忘录》要求,在广东省销售香港电话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及其一级代理商、在广东省销售澳门电话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及其一级代理商应事先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将会在其门户网站公布合格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及他们的一级代理商名单。
《备忘录》提出,在广东省销售的香港电话卡和澳门电话卡都应清楚写明在粤港(澳)两地的客户服务、投诉电话以及识别电话卡真伪的办法等事项。同时还要求在广东省销售电话卡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及他们的一级代理商必须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并按照内地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期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提供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以及售卡情况等必要信息。
消费者如对有关服务有任何投诉或查询,可按照电话卡上提供的投诉/查询电话,向香港或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及他们的一级代理商提出。如不满投诉处理结果,也可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或香港电讯管理局、澳门电信管理局提出申诉。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违反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备忘录》相关规定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有权取消其在广东省的销售资格。(石易 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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