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试前寻求朋友帮助
让朋友帮忙做题和传递答案
这种行为违法犯罪吗
如果东窗事发了
我的朋友会不会受到牵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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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上来就是枯燥的法律条文,大家可能不太明白,下面,就让我们通过真实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2023年9月9日至9月10日全国某统一资格考试期间,牛某图、牛某新、连某东三人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作弊,9月10日下午,牛某图在作弊过程中被巡考老师现场发现并终止考试,随后被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
经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公安局网安部门立案侦查,查实:2023年9月8日,牛某图等三人商议在考试中作弊,当日组建互联网群组,并将连某某、李某、王某、李某飞、陈某、王某奇六人邀请进群。考试进行期间,三人用手机偷拍试题后发送至该群,由连某某等六人搜集整理答案,然后将答案传到群组供牛某图等三人抄袭。案发后,9名犯罪嫌疑人均抓获到案,对各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
2024年6月24日,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图、牛某新、连某东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为自己提供答案抄袭,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于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某图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二、被告人牛某新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三、被告人连某东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牛某图持有的黑色苹果手机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连某东持有的白色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依法上缴。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连某某等六人,因涉嫌非法提供答案罪,2024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向会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为:六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因其有相关量刑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向会宁县公安局发出检察意见,要求对连某某、李某、王某、李某飞、陈某、王某奇六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会宁县公安局对连某某等六人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贰佰元),并处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看到上面的案例,是不是对考试作弊有了新认识呢,那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哪些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 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有四种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除此之外,《解释》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好好一场考试,考生考试资格和成绩被取消,被法院判处刑罚,考生朋友们则被行政处罚。
网警蜀黍不得不再说一句:诚信考试、诚信做人。
网警提醒
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行为的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处罚;情节轻微涉嫌违法行为的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处理。
网警蜀黍再次提醒: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生考试,出售、使用无线作弊器材等行为,严重危害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侵犯考生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公平公正,涉嫌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