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对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考核,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
《办法》提出,考核工作由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统一领导。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7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7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办法》特别提到,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发生违法使用农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等,有上述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级以上市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将被考核为D级。
《办法》提出,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地级以上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此外,《办法》还提出,各地级以上市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两年列最后3名情形的,由省食药安委委托省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地级以上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杨朝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