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动动手指发个视频,却引来网友‘网暴’我们,搞得我们都没法正常生活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各种短视频平台的普及,人们仅用一台手机就能方便快捷地制作好一则视频,并发布到网上。但是,如果有人随意发布带有恶意言论的视频,并造成网民对当事人的网络暴力,当心被追究法律责任!近日,肇庆中院就公布了一起因为发布他人视频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看到别人吵架
路过的他拍下视频发网上诋毁他人名誉
张某、郑某在玉石交易市场购买玉石原料时,与卖家产生争议,路过的徐某用手机将几人争吵的过程拍摄下来,上传至抖音平台,且配上“过家家”“真的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等恶意言论,诋毁张某、郑某的名誉,引发其他网友的跟风评论。
该视频在抖音平台发布后,已经至少有260人转发、19人收藏、153人评论、172人点赞。抖音平台上的负面评价让张某、郑某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的痛苦,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停止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
肇庆四会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人格权纠纷。人格权是指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
徐某未经张某、郑某许可,擅自拍摄张某、郑某购买玉器交易场景视频,并在网上传播,侵犯了张某、郑某的肖像权。由于徐某的恶意评论和传播,导致网友在抖音平台上发出丑化张某、郑某人格,损害张某、郑某名誉的评论,致使公众对张某、郑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张某、郑某的名誉权。
虽然徐某已将案涉视频从其手机以及抖音账号中删除,停止了侵权行为,但是其上传的案涉侵权视频已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且已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张某、郑某要求徐某通过抖音、微信网络平台以公告方式向张某、郑某公开赔礼道歉,为张某、郑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某、郑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以及律师费的主张。法院综合考虑徐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程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具体因素,酌情认定徐某赔偿张某、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因张某、郑某主张的律师费系其为制止徐某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发布贬损他人视频言论
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但绝对不是法外空间,任何主体在网络空间中的言行都应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经办法官指出,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创新发展,抖音、快手等新型网络自媒体平台的出现,极大地降低了个体发布信息的门槛,大量人格权侵权现象发生于互联网中。
抖音、快手等新型网络平台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广大网友如果在此空间发布侮辱、诽谤、诬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视频或者言论,则会构成人格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在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中,法院也会视案件具体情况,通过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责任承担方式规范主体行为,引导网络使用者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学会谨言慎行,坚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肇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