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工作中意外身亡,家里留下父母两个老人和妻女。对于男子的意外离世,单位一次性支付了80万元赔偿。然而,对于这笔赔偿金的分配问题,男子的家人却意见不一,最终反目闹上了公堂。究竟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应如何分配?近日,广东法院历经一审、二审审结了这起案件。
广东男子陈某在工作中因急性心肌梗塞意外身亡。事发后,工作单位一次性赔偿80万元。陈某的父亲陈某甲、母亲梁某、妻子刘某以及未成年女儿陈某乙、陈某丙,签订《财产分配协议》,约定死亡赔偿金按五份均分,每人分得16万元,其中约定刘某分得款项用于偿还房屋贷款,陈某乙、陈某丙分得款项由陈某丁(陈某妹妹)保管支配,至两人满18岁,赔偿款全部汇入梁某的银行帐户。
然而,陈某甲、梁某发现,儿媳刘某没有偿还房贷,为此拒绝给付刘某应得款项。因协商无果,刘某一纸诉状将公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婆给付自己和女儿的赔偿款48万元。
阳江阳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因工伤死亡获得的赔偿款不是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该款项作为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分配方法应当结合当事人与死者亲疏远近及生活紧密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该协议约定陈某乙、陈某丙的赔偿金份额由陈某丁保管支配,但刘某作为陈某乙、陈某丙的监护人,有权撤回上述委托,由自己代为管理女儿的赔偿款。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80万元赔偿款由陈某甲、梁某、刘某、陈某乙、陈某丙平均分配,限期梁某向刘某、陈某乙、陈某丙各支付16万元。
陈某甲、梁某不服,提起上诉。阳江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死亡赔偿金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原则上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
经办法官指出,近年来,亲属间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越来越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
在本案中,死者的妻子刘某按五人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领取赔偿金份额应予支持,而刘某作为陈某乙、陈某丙的母亲,是两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在没有证据证实刘某不适宜担任两人监护人的情况下,刘某有权撤回上述委托,由自己代女儿管理上述财产,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母女三人份额的赔偿金。
法官表示,生命的逝去令人痛惜,而能够共同分割死亡赔偿金的人,往往是逝者的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面对纠纷时,应当互相体谅、平和协商,毕竟钱好分,割裂的亲情却往往难以复原。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阳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