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想要申请入户,但因为提交的随迁家属信息中孩子出生证编号不属于发证辖区所领号段,被认定为提交虚假证件,进而被取消申请入户资格,且5年内不予受理其入户申请。对此,当事人董某不服,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记者今日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获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支持了董某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取消董某申请入户资格的决定。
2021年2月10日,董某通过广州市人才引进申办系统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引进人才入户,其女儿秦某轩作为家属随迁,按要求填写并上传个人信息及申报材料。
该局予以受理,核查到董某提交的秦某轩《出生医学证明》中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不属于发证辖区所领号段,为虚假证件,系董某分娩医院某镇卫生院的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了不属于发证辖区号段的出生证明,某镇卫生院已依规为秦某轩另行签发了出生医学证明。
2022年10月9日,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相关处理决定书,认定董某提供的涉案《出生医学证明》为虚假材料,决定取消董某申请入户资格,自2021年2月22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入户申请。
经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也作出维持被诉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董某不服,为此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经审理,判决撤销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处理决定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两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指出,董某于2009年6月1日在某镇卫生院分娩一女婴,工作人员出具涉案《出生医学证明》时违规出具了不属于发证辖区所领号段的编号,该卫生院已主动纠错,重新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所载明的秦某轩出生日期、性别、血亲关系、父母信息等基本事实与涉案《出生医学证明》相符。董某对涉案《出生医学证明》存在的编号错误,没有辨识能力,个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客观上也无法避免,故其申报人才入户时提交涉案《出生医学证明》,不构成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处理决定,合法性和合理性均不充分,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判决均予以撤销,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当事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形式上存在虚假,如其对此客观上无法辨认,主观上没有过错,且可以补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仅以申报材料虚假为由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行政处理。
法院提醒,因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存在虚假,行政机关在对该行为作出处理时,需综合考量该虚假材料产生的客观原因、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牟取非法利益、是否可以补正等诸多因素,全面、客观、公正地作出处理。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广铁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