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广州市总工会官网获悉,《广州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区总工会,产业、直属单位工会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级职工互助保障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制度,每年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推动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
《管理办法》称,为推进工会服务“普惠化、常态化、社会化”,更好地惠及广大职工会员,广州市总工会组织实施,筹措资金,补贴在职职工会员参加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设立职工互助保障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科学使用和规范管理,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9〕26号)、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总工会“住院二次医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工总〔2018〕16号),并结合广州工会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适用于市总工会补贴广州市在职职工会员参加由省、市总工会组织实施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保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州市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广州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广州市职工非因工伤病残互助保障计划、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以及其他职工互助保障项目。
《管理办法》明确了资金使用对象及补贴标准。补贴资金使用对象为参加各项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在职职工,主要包括以下职工群体:(一)广州市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在职职工;(二)经各区总工会,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审核认定,市总工会备案的在档困难职工;(三)全市范围内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广东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广州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的在职职工及享受相应待遇者;(四)已加入工会组织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五)按中央及省、市要求需重点帮扶支持的职工群体。
《管理办法》还提到,补贴资金应着重拓展新参保单位,重点向困难职工、劳动模范、已加入工会组织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未享受过补贴的单位倾斜。补贴资金可采取全额补贴和差额补贴方式。补贴项目和补贴标准可动态调整,结合市总工会当年经费预算和工作实施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困难职工、劳动模范、已加入工会组织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关于资金使用和管理,《管理办法》规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缴纳社会保险和购买商业保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优亲厚友,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补助资金,应按财政批复执行。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邓潇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