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休渔期禁止出海捕捞,但有些人却铤而走险,依旧挥网捕捞,当心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汕头中院公布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涉案两名男子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最终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3年5月初,陈某、施某明知休渔期禁止出海捕捞,仍约定由陈某驾船出海捕捞水产品,捕捞到渔获物后,由施某驾船出海进行过驳收购再运回岸上实施变卖,双方共同从中非法获利。
同月15日,陈某在未取得相应船舶驾驶证的情况下,召集船员驾驶其租用的渔船到某海域使用拖网进行捕捞作业。在接下来的一个多月,施某先后四次驾驶船舶前往向陈某收购过驳渔获物,并为其提供出海期间的船上补给。同年6月底,陈某驾驶的渔船被海警局查获。渔船存放有非法捕捞所得渔获物一千余公斤、网具拖网5套,实际用于作业的网具1套,船上人员无法提供相关船舶及捕捞许可证书。随后,该渔船被海警局扣押。
经鉴定,陈某使用的渔具为“单船有袖(有翼)单囊拖网”,实测尺寸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属于规定的“过渡渔具”。经相关部门评估,陈某、施某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损害总价值5万余元。陈某、施某经海警局通知先后自行到案配合调查。
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与陈某、施某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施某共同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购买5万余元的鱼苗实施增殖放流,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同时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评估费用。陈某、施某已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施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其二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施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提醒,渔业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于保障生态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两名被告人在明知国家禁渔期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在禁渔期采用禁用的拖网作业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两名被告人处以刑罚,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展示了人民法院保护渔业资源,守护生态安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汕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小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