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最高法明确:长期对配偶实施谩骂、精神和经济上的控制,以及限制其正常社会交往的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是身体和精神侵害。与身体侵害相比,精神侵害行为隐蔽、形式多样,侵害后果难以直观评估,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与挑战。
本次发布会发布了两个以不同形式实施精神侵害的典型案例。案例一中的张某长期以侮辱人格、谩骂、诋毁等方式对待配偶赵某,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不自主、不自由,对其形成控制;案例二中的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限制配偶王某与其他异性交谈,不允许王某与异性参加任何活动,导致王某无法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
在案例二中,王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
婚后,赵某长期以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强行禁止、限制王某与其他异性交谈,不允许王某与异性参加任何活动。赵某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怀疑王某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认为王某隐瞒了相关通话及微信聊天记录,禁止王某以微信、电话联系对方。
比如,双方房屋装修期间,王某在中秋节给装修工人送月饼表示感谢,赵某据此认为王某与装修工人有不正当关系。再比如,双方在银行办理贷款过程中,王某与银行工作人员闲聊时为其推荐了中医,赵某也认为王某与银行工作人员有不正当关系。王某因此恐惧与异性接触,无法正常社交,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双方诉讼离婚。
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赵某无端对王某进行怀疑,并通过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禁止、限制王某与异性正常接触,不仅侵害了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也干涉了其人身自由,对王某身体和精神均造成侵害,属于家庭暴力。
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赵某殴打、辱骂、侮辱王某;二、禁止赵某限制王某的正常社会交往。
此案警示我们,爱与尊重是亲密关系的主基调,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除了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行为外,经济控制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此次发布的案例三中,刘某通过限制正常就医等方式,对患有肢体残疾、无独立经济来源的配偶陈某进行经济控制,迫使陈某服从其意志。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打破家庭暴力加害人以“软暴力”构建的“隐性牢笼”,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这些案例也进一步提示我们,尊重家庭成员的独立人格,彼此互相信任,才能让家庭温暖、和谐、充满安全感。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赵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