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都是后车负全责吗?不一定!广东一名被追尾司机就被法院判决要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被追尾司机因为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导致后车醉驾司机发生追尾事故身亡。
法院提醒,前车因故障在道路上停放而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等警告标识、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被追尾的,也要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
2021年5月某天,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同向前方张某停放在此处的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人受伤及两车损害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陈某不治身亡,交警认定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安全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而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
据悉,张某为驾驶的摩托车购买了交强险。
事发后,陈某的父母以及子女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阳江阳西县法院核定原告损失为180万余元,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9万余元给原告,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张某按30%的责任份额,即赔偿48万余元给原告。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阳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本案中,张某在摩托车发生故障时,未能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未及时将摩托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其行为既阻碍交通,亦危害自身及周边车辆、行人的安全,导致被陈某驾驶的摩托车追尾而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日常应及时检修机动车安全性能,消除安全隐患。如遇驾驶过程中机动车发生故障,应采取紧急应对措施,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阳江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