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一套心仪的房子,这原本是一件开心的事,却不想在打扫房子时竟发现房屋屋顶存在渗水、破损情况。开心事成了糟心事,这种情况下,责任该由谁来担呢?能否退房不要了?今日,汕头中院就通报了一起因为购买房屋漏水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3年6月,刘女士经人介绍,到广东某小区的房屋看房。第二天,刘女士与丈夫再次前往看房,当晚便与房主王某夫妇达成购房意向。
双方口头协商房屋总价款为30万元,刘女士当场向王某夫妇交付定金3万元。
几天后,刘女士向王某夫妇交付购房款25万元,当天双方补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不久,刘女士取得房屋房产证,并向王某夫妇交付剩余购房款2万元,王某夫妇正式将房屋交付刘女士。
此后,刘女士在清扫案涉房屋时,却发现房屋屋顶存在渗水、破损情况,便联系王某夫妇要求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后来,双方就案涉房屋渗水问题协商未果产生矛盾,刘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夫妇赔偿其漏水房屋维修费用及损失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女士向法院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以王某夫妇欺诈隐瞒房屋真实情况,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刘女士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房人,在正式确定购买房屋前应对房屋状况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和详细评估义务,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理性判断;刘女士及其丈夫在达成购买意向前两次到现场看过房子,知悉案涉房屋为已建设使用多年的二手房,对房屋现状已有了解认知,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夫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故意告知有关案涉房屋的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了案涉房屋的真实情况;至于案涉房屋内部墙皮脱落、渗水问题,可以通过修复等方式解决,其瑕疵问题并不当然导致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不能认为重大误解,原告无权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
经办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购买房屋系重大事项,买卖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对于购房人而言,购买房屋尤其是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所购买房屋的建筑年限、现状、房价等因素充分了解,避免产生矛盾纠纷。
对于售房人来说,应积极配合房屋中介、购房人详细如实介绍房屋情况,签订合同前应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子所有情况如实告知买房人。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汕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