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46岁蒋女士的身后事,引发社会关注。据报道,由于其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蒋女士身故后,在没有监护人和继承人的情况下,其遗产将依法由民政部门接收。
一时之间,独身人士的遗产应该如何处理、身后事又该由谁来负责和出资,成了公众热议的话题。因为各种原因造成遗产继承“悬空”,并非个例。在上海,独居老人葛先生猝然离世后,其堂弟分得葛先生存款和保险金共130万元,另外300万元遗产及一套住房被收归国有;在北京,41岁的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数百万元的遗产,其部分亲属继承了赵女士的银行存款与体恤金,名下房屋被收归国家所有。这几起案例的共同点在于,当事人生前都未立有遗嘱,民政部门作为兜底主体接手遗产。
有人或许会不解:有血缘关系的亲戚,为何不能继承全部遗产?民政局又怎能接手当事人遗产?这背后确实于法有据。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如若蒋女士为非农业户口,由当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确是合乎法理的安排。
当然,遗产交给国家后,如何处置又是一个现实问题。譬如在本案中,蒋女士的远亲吴先生要求用遗产为其购置墓地,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该以怎样的标准来执行?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这些问号都亟待拉直。
事实上,目前法律对于民政部门如何管理遗产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细节。对此,有政协委员提议增设“遗产管理师”职业;也有专业人士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宣传普及、鼓励早立遗嘱;社会上还有声音提议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将更多近亲属纳入以实现照管义务。为应对老龄化与空巢化带来的新情况,这些问题都应从法律上进一步细化、量化。
(广州日报评论员 付迎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