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一批司法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典型案例。据悉,案例涉及种植珊瑚、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和劳务代偿等多样生态修复方式,展现了全省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构建多方参与的联动修复格局,助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广东样板的生动实践。
环境污染治理涉及的技术门槛高、监管环节复杂、监管部门多,需要法院与检察院、行政机关强化协同履职,落实线索移送、办案协作、专业支持、信息共享等机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坚持生态优先、聚焦绿色发展、强化协同履职、注重高水平保护,兼顾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生态问题的典型性、修复手段和方法的综合性,突出体现了生态环境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成效。
据悉,广东法院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修复移送执行、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自然资源”认购补充性修复等工作,积极推广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土地复垦、碳汇代偿等多种受损环境修复方式。去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司法确认案件59件,判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6亿元。
典型案例:市政排污井被偷排粪渣 法院创新实施种植珊瑚替代修复
2022年4月,被告人袁某甲承接某公司在口岸的司机接驳点移动厕所保洁业务。之后被告人袁某乙驾驶袁某甲吸粪车,将粪渣通过软管直接偷排至市政排污井,袁某甲明知袁某乙等人偷排仍提供车辆,二人均明知应将粪渣运送至废物处置中心处理,仍多次偷排。
经鉴定,粪罐车内及上述污水井内残留物重金属超标。袁某甲、袁某乙诉讼前表达了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的意愿,结合排污行为后果及区域特点,在公诉机关监督下确定种植珊瑚的替代修复方案,随即委托专业机构在深圳大鹏东涌海域开展种植珊瑚607株。经第三方评估监测,种植的珊瑚全部成活。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两被告人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质行为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两被告人有自首、悔罪、认罪认罚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同时鉴于被告人主动提出替代性修复环境的意愿,委托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在深圳市大鹏新区东涌码头附近海域种植珊瑚,主动承担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故对两被告人宣告缓刑,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袁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院指出,“谁污染、谁治理”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污染者实施污染行为,不仅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案针对非法排污无法完全清理修复的情况,结合深圳区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特点和污染后果,在诉前阶段由检察机关参与监督,以种植珊瑚进行环境替代修复,再通过独立第三方评估修复效果,作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探索出“污染者修复+第三方评估+公诉方监督+法院综合裁判”的司法保护生态路径,最大程度维护社会生态利益,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效率亦相较以往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修复、评估的模式有显著提升。
典型案例:被执行人未积极履行修复损害环境义务 法院多元联动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张某某等人合谋共同经营洗砂场,承租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某村农用地96亩作为经营场所,未经批准非法经营洗砂场,倾倒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造成该区域水环境污染。法院认定张某某等人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其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逾期不履行的,应立即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9.04万元、环境损害鉴定费用33.67万元。由于张某某等人未积极履行义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张某某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修复。
为促进该案顺利执行,执行法院与环保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决定在执行法院的监督下,由张某某等人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修复方案,张某某等人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完成后由第三方机构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出具后,再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进行验收。张某某等人按照执行方案,通过用合格土壤置换被建筑垃圾污染的土壤,对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进行粉碎处理再利用的方式,对96亩农用地进行修复,并在法院监督下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就修复效果进行评估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张某某等人的修复效果达到国家法定要求。
法院指出,该案中,执行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因地制宜、因案施策,创新尝试生态环境修复“多元联动”“多方参与”的执行方式。在执行法院的监督下,由当事人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科学制定修复方案,修复完成后由第三方机构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再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进行验收。该案执行程序及操作流程具有可复制、可推广性,为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服务社会综合治理提供了有益经验。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 吁青、王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