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杨法官,经过您的调解,我们一次性就收到了560万!这心呐终于松一口气了。”
佛山顺德某保理公司蔡经理一收到执行款就向杏坛法庭杨翀法官分享了喜悦。而就在不久前蔡经理还感觉愁云密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记者9月25日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德法院”)获悉,该院近日成功处理一起保理合同纠纷,避免因陷入补充责任执行难的僵局。
僵局:补充责任执行难
在一起保理合同纠纷中,保理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并判决建筑公司向保理公司退回款项1600余万元,建筑公司的王某等五人作为担保人,因在提供担保时存在过错,需在建筑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未退还款项,保理公司向顺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通过对建筑公司的财产调查和变现,法院仅执行到位250万余元,与执行标的1600万余元相差甚远,于是向王某等五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建筑公司未能清偿债务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并立即履行义务。
“法院对建筑公司的财产调查并不全面,我们不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履行通知书发出后,王某等表示反对,并提出要申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对纠纷解决并无实质意义,只会拖延时间,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如何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并实质解纷?”面对王某提出的反对意见,杨翀法官开始重新梳理案情。王某等人无法提供建筑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司法实践对于在执行案件中如何确定补充责任人作为被执行人,已经达成的标准确实尚存在争议……
破局:以“保”促“调”
“执行遇到僵局的时候,就要转变执行思路,再回到当事人和法律本身,也许能找到突破口!”根据以往工作经验,杨翀法官又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涉诉情况摸排了一遍,发现王某等人在全国范围内尚无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杨翀法官内心基本确信王某等人有偿还能力,而执行过程中对补充责任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无程序上的障碍。
“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申请,法院现对王某等五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财产保全后,杨翀法官第一时间便通知了王某等。“我们愿意和解!”账号被冻结后,王某等人很快主动提出解决纠纷,杨翀法官趁热打铁,立即组织双方磋商调解。
“王某等人应当按照建筑公司迟延履行债务的起算点开始计息,也就是从剩余的1400多万开始计算。”当场和解过程中,蔡经理表示。
“我们只是补充责任,应当从案件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方可对其五人开始计算迟延利息。”王某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原以为大家对本金数额无争议,执行和解能顺利推进,没想到双方在迟延利息履行起算点上又僵持不下。
促和:找到利益平衡点
“双方作为商界老手,从经济效益最大化,找到利益平衡点,也许就是促成和解‘最后一公里’的关键切入口。”杨翀法官认为。
“王某等人是补充责任人,财产保全并非足额保全,冻结的存款仅有100万左右,而查封的不动产不仅需要较长的变现时间,且均已办理抵押登记,最后保理公司也可能因为无益处分而无法受偿。一旦王某提出执行异议,时间又会拖长,王某等人应承担的债务能拿回来多少也不确定了,560万元对于公司也是一笔不小的流动资金,早点实实在在收到款很重要。”杨翀法官跟保理公司详细分析了利弊。“你们虽然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拖延时间,但根据建筑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客观情况来看,你方最终承担补充责任是无可避免的,届时还要承担较大的迟延利息。”随后,杨翀也对王某等人重新释明了法律。经法官充分分析利弊得失后,双方决定各退一步,即王某等五人一次性支付应承担的本金和部分迟延利息后不再承担任何补充责任,保理公司收到执行款后,便立即申请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双方当场签署了和解协议。签署和解协议后的第二天,保理公司便收到了560万元执行款,法院也依当事人申请解除了王某等人的保全措施。至此,该案经过一次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补充责任人的纠纷便得到了实质化解。
法官说法:
顺德法院杏坛法庭法官杨翀:
执行法官在面对执行过程中的复杂僵局时,如何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创造性找到执行路径的突破口,考验着对“如我在诉”理念的准确把握。在化解一个个具体案件纠纷时,我们需要想当事人所想,愁当事人所愁,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往往是破除僵局的有效办法。本案中,不仅要依法保障保理公司的胜诉权,也要保障王某等人申请执行异议的诉讼权,但最终的落脚点还是得回归到如何平衡双方的利益。案件最终和解,不仅是双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表现,也实质化解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名润 通讯员:顺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