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简称《意见》)及政策解读,进一步促进港澳台人员在广东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优化人才养老保障机制。《意见》明确,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包括高层次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意见》明确,在广东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且在广东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广东省的,可在广东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同时,最后参保地在广东省,但在广东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是最长的港澳台居民,也可自愿选择在广东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在广东省工作的港澳台居民,于2005年10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实施后与广东省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有未参保缴费的年限的,可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
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参保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符合条件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在广东省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证所在县(市、区)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和财政补贴。
《意见》还提出,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包括高层次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可以在企业年金方案中约定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条款。
港澳台居民中按照《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粤府〔2023〕29号)持有优粤卡A卡或B卡的人员,以及入选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员,未曾在内地(大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
《意见》自2025年3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