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南沙区实施的决定(草案)》(简称《决定(草案)》),将31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南沙区实施。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进一步扩展南沙区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切实提高区域发展能力,将南沙区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重大战略性平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31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南沙区实施。《决定(草案)》从南沙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出发,立足广州市事权,赋予南沙更大自主权,为南沙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记者从广州市司法局了解到,《决定(草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全面梳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做到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按照南沙区发展的需要,加大放权力度,注重精简效能,做到应放尽放;吸取以往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和镇街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经验,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南沙区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以接得住接得好为前提,强化工作衔接、培训指导和监督机制,杜绝“凑数”现象。
《决定(草案)》主要内容:
1.明确调整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
行政许可3项。分别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区商务局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区行政审批局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由市政府(由市农业农村局承办)委托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办)实施。
行政处罚28项。其中:1项为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司法局委托区司法局实施;27项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区综合执法局实施。以上行政职权事项均采取委托的方式进行调整。
2.明确市级行政职权事项交接、监管和实施
《决定(草案)》要求,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市有关部门要与南沙区承接部门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职权的承接机关、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部门按职责权限办理相关事项,委托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穗司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