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日前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白云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的公告。根据《办法》计算,如果选择不要回迁安置房,合法产权的框架结构住宅房屋在规定时间内征拆搬迁,加奖励最高可获7590元/平方米的补偿。
框架结构住宅房屋补偿3600元/平方米
根据《办法》,被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实际用途为居住的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包括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经认定符合安置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选择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偿方式执行。
其中,持有依法批准产权证或权属证明文件的房屋或持有依法批准宅基地使用证被视为具有合法产权,可按以下指导价标准予以补偿:框架结构36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33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120元/平方米。
值得注意的是,不满足以上合法产权条件,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住宅房屋,可按照如下规定参照取得合法产权的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按合法产权的补偿单价予以补偿:
1.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住宅房屋(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由属地镇街对房屋历史建设情况予以核查,核查结果经属地镇街、村共同进行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参照合法产权补偿单价予以补偿。
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住宅房屋,可提供由属地镇街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报建表或属地镇街核发的《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批准书》的,前述审批文件批复的建设量参照合法产权补偿单价予以补偿。不能提供前述审批文件的,由属地镇街对房屋历史建设情况予以核查,核查结果经属地镇街、村共同进行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且符合“一户一宅”的,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小于或等于280平方米的面积部分参照合法产权补偿单价予以补偿。
3.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住宅房屋,由属地镇街对房屋历史建设情况予以核查,核查结果经属地镇街、村共同进行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且符合“一户一宅”的,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小于或等于280平方米的面积部分参照合法产权补偿单价予以补偿。
4.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建成的住宅房屋,由属地镇街对房屋历史建设情况予以核查,核查结果经属地镇街、村共同进行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且符合“一户一宅”的,经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符合确权登记原则后,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小于或等于280平方米的面积部分参照合法产权补偿单价予以补偿。
按时搬迁最高按补偿金额的15%奖励
《办法》还明确了征收奖励和按时搬迁奖励。征收奖励方面,视为具有合法产权或可参照取得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可按3000元/平方米予以征收奖励,但选择回购安置房的安置面积不计征收奖励。
按时搬迁奖励方面,被征收人在测量监理单位出具正式监理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按补偿金额的15%予以按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测绘监理单位出具正式监理报告之日起3个月之后、6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按补偿金额的10%予以按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未在前述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按时搬迁奖励。
也就是说,如果选择不要回迁安置房,合法产权的框架结构住宅房屋,除了按36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外,还将按照30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奖励,3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按补偿金额的15%予以按时搬迁奖励,三者相加的补偿总额为7590元/平方米。如果选择回迁安置房,回迁安置部分的面积不计征收奖励。
此外,《办法》还提出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如按货币补偿方式,将根据住宅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但最高不超过280平方米),按相关标准一次性予以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具体而言,临时安置费按街道划分为四个档位。其中,三元里街道、景泰街道、云城街道、棠景街道、新市街道、同德街道、黄石街道、同和街道、京溪街道为40元/平方米/月;松洲街道、鹤龙街道、金沙街道、嘉禾街道、永平街道为32元/平方米/月;白云湖街道、均禾街道、石门街道、石井街道为25元/平方米/月;人和镇、江高镇、原太和镇(已调整为太和镇、龙归街和大源街)、钟落潭镇为20元/平方米/月。
如按房屋安置方式,一是按住宅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但最高不超过280平方米),按以上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费。二是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之日起计,需计至向被征收人发出安置房交楼通知后3个月期满之日止。具体支付方式及标准为:按3个月为一期支付临时安置费;如超出36个月仍未能向被征收人发出安置房交楼通知书,则除继续按上述标准每3个月支付一期临时安置费外,还需自第37个月开始另按照以上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延期交付补助,延期交付补助支付至向被征收人发出安置房交楼通知后3个月期满之日止。
安置面积最高280平方米,回购价3120元/平方米
在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方面,《办法》明确,原则上采用“先补偿,后回购公寓式住宅安置房”的形式实施安置。安置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测绘建筑面积予以核定,最高不超过280平方米,超出280平方米的面积部分不予安置。
根据《办法》, 核定安置面积的回购价为312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实际测绘建筑面积小于28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按280平方米安置,但实际测绘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面积,被征收人需按4268元/平方米的标准申购。被征收人如回购最大安置面积280平方米后仍无法满足人均4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可按40平方米/人、4268元/平方米的标准申购人均权益面积。
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拥有住宅房屋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外籍华人,可参照本村村民予以补偿并按相关规定选择房屋安置。
“本村村民及原村民”以外的其他境内自然人,对其在征收范围内自属本村村民及原村民的直系亲属处继承的且属本村范围内唯一的住宅房屋,可参照本村村民予以补偿并可按被征收房屋实际测绘建筑面积但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予以核定安置面积。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询意见时间:
2024年10月13日至11月12日
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一)网络反馈。请于本页面下方意见征集栏填写意见或建议。
(二)电子邮件。收件邮箱:tdkfzx@by.gov.cn
(三)书面信函。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鹤贤北街3号(广州设计之都C2栋)6楼601室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重点项目一部,联系电话:020-28296824。
三、注意事项:
公众提交意见时,请留下联系人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以便能进一步联系与沟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汤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