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经同意拿手游里的角色形象拍成电影,会触犯法律吗?这不,真人电影《御魂师》为此就被告上了公堂。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根据手游改编电影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阴阳师》起诉真人电影《御魂师》索赔500万元
《阴阳师》系由原告开发、运营的一款知名手游。被诉电影《御魂师之封神令》(以下简称《御魂师》)片尾显示出品方为湖南某果娱乐有限公司等十被告,由上海某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制作。
原告控诉,电影中多个角色形象以及电影宣传图案,未经许可使用了《阴阳师》游戏中美术作品,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认为,众多玩家将“阴阳师”称为“御魂师”,而被诉电影《御魂师》片头突出“御魂师”三个字,字体排版与《阴阳师》手游相似,且电影中多个主要角色名称、外形、人物经历、法术招式等方面能与《阴阳师》中相应角色一一对应,足以使观众误认该电影与《阴阳师》手游存在特定联系。
此外,各被告在相关宣传中还存在大量混淆及虚假宣传行为,包括使用游戏中主要角色及特有的物品名称、宣称《御魂师》改编自火爆手游、使用有关“阴阳师”“平安京”的文案内容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电影《御魂师》一天后改名《封神令》上线,但《封神令》只是在主角姓名、部分角色形象上做了小部分修改,其余角色形象、角色使用的武器无实质变更。
为此,原告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连带赔偿损失500万元。
面对控诉,众被告辩称:“阴阳师”属于公有领域的词汇,不能由原告垄断。且为了区别和避免争议,电影刻意取名“御魂师”而非“阴阳师”,更不应被认定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是否侵犯著作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众被告承担消除影响及赔偿30万元的民事责任。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究竟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认为,被告在宣传被诉电影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四幅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至于原告认为电影中的角色形象系以真人或动物为载体固定了原告的平面美术作品。因此,本案需要判断,针对《阴阳师》游戏中的角色美术形象,被告找到类似形象的演员、身着类似的服饰、利用类似的道具拍摄电影是否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侵权?
所谓“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主要是指按美术等作品制作立体艺术品的行为。但是,如果立体造型本身不构成美术作品,比如生活中的“扳手”实物,那么根据“扳手”的美术设计图生产制造立体产品,自然也就因未利用平面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以电影形象“安倍晴明”和“神乐”为例,虽然色彩搭配比较鲜艳,与平面美术作品给人带来相近的直观感受,但白发、乌帽、丝带等元素在古装剧或者生活中较为常见,整体来看相似部分与公有领域比较接近,因此,“安倍晴明”等电影形象缺乏独创性不能构成美术作品。而且,即便电影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其与平面美术作品在袖子、裤腿的色彩和花纹上均存在较大差别,亦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此外,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指出,原告将《阴阳师》作为手游名称使用,经过长期、持续的投入后,“阴阳师”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在游戏等关联领域已经与原告具有相对稳定的联系,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获得保护。
《御魂师》电影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电影与涉案游戏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被告抗辩“御魂”属于公有领域的词汇,经当庭通过百度搜索“御魂师”,前五页中仅有极少部分链接与《阴阳师》游戏无关,在案证据亦可证明众多游戏玩家将“阴阳师”等同于“御魂师”,可见“御魂师”与《阴阳师》游戏已存在相对稳定的联系。虽然涉案电影原名全称为《御魂师之封神令》,但其中“御魂师”三个字与《阴阳师》手游字体排版相近,且“御魂师”字体远大于“封神令”,突出使用“御魂师”的行为会具有让人误认电影与游戏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可能性。在部分玩家已经因电影标题相似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下,涉案电影利用相关游戏知名元素的行为会进一步加剧这种混淆可能。经对比游戏中部分元素与涉案电影人物形象,比如“安倍晴明”“神乐”等,后者在整体造型、色彩搭配以及诸多局部细节特征上,均与前者具有感官上的相似性。这种相似虽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但会让人在观看电影时联想到《阴阳师》手游,并因电影名称的相似,从而在整体上加剧混淆可能。
此外,通过观众和影评人对涉案电影的评论可以看出观众已经误认电影与游戏之间存在授权许可的混淆关系。因此,被诉电影《御魂师》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广互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