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行业兴起,越来越多人采用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但要注意了,电子签字、线上确认……这些操作看似方便快捷,如果不注意细节,很可能让合同变成一纸空文。记者今日从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在审理的一起涉充电宝合同纠纷中,争议焦点就在于电子签名效力问题。法院提醒大家,电子签名并非“签了就有效”,其证据效力的认定需要考量多重因素。
李某诉称,他与张阿姨通过线上方式签订《充电宝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李某向张阿姨经营的门店投放1台充电宝机器及6个充电宝,设备总价值2000元,合作期限为12个月;若张阿姨的门店因停业、关闭、搬迁、整改等情形导致上述设备无法取回,张阿姨需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此后,张阿姨的店铺因故倒闭。李某称其试图回收投放的充电宝机器与充电宝,但在张阿姨的店铺内未发现相关设备。李某多次就设备损失向张阿姨索赔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阿姨赔偿设备损失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此,张阿姨辩称,她未与李某签过合同,李某也没有在其店里放过设备。李某表示,双方当时签订的是电子合同,其提交的涉案电子合同落款处,“张阿姨”与“李某”的签名均为打印体形式;线上签约时需扫描二维码、输入相关信息并完成人脸识别,但因时间跨度较长,已无法提供人脸识别的相关记录;而关于设备安装、交付、日常维护及收益结算等能证明合同实际履行的证据,也无法调取、提交。

最终,花都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经办法官毕燕燕指出,本案判断张阿姨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与李某成立合同关系并违约,因此认定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证据效力是本案裁判的首要问题。这就需要对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及合同订立与履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根据相关法律,可靠的电子签名需满足专有性、控制性与不可更改性要求,即电子签名应归签名人专属,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且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可被发现。
本案中,涉案电子合同仅显示打印体签名,无证据证明签名人的实名认证情况,亦无法证实签署过程由张阿姨控制及合同内容经其认可,故难以认定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
同时,合同关系的成立不仅需有形式上的协议,还需结合履行情况综合判断。虽然李某主张合同已实际履行,但其未能提供设备交付、运营记录等佐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此情况下,仅凭涉案电子合同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合作合意,其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未予支持。
为此,法官提醒,电子合同虽然方便了大家的生活,但“方便”不代表“随便”,在签署电子合同时,要注意保存好实名认证、操作记录等能够证明签名有效的材料,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花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