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能不能帮企业站台、拉业务?招商引资项目失败,是否必然会追责?企业未实现约定的经济指标,一定构成违约吗?这些困扰招商部门与市场主体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今后有了“标准解答”。
近日出台的《广州市政商交往若干场景行为指引及答疑(第二批)》(以下简称《指引(第二批)》),专设“招商稳商”篇章精准回应,通过场景问答消除招商引资工作中常见疑虑和迷惑,新增“他山之石”予以学习借鉴,并辅以案例答疑和执纪者视角展开解说,划出纪律规矩“红线”,既为党员干部放手拼经济吃下“定心丸”,也为企业安心谋发展注入“强心剂”,让全市上下干事创业氛围更加浓厚,推动全市经济再上新台阶。

场景问答
(一)问:招商项目发展未达预期甚至失败,是否追责问责?
答:如果招商过程中尽职调查到位、决策程序合规、落地服务监管尽职尽责,不应以项目未达预期或失败为由,对相关招商部门和决策、实施人员追责问责。
(二)问:对未能实现招商协议经济指标的企业可否采取灵活措施?
答:行政主体与企业应如约履行招商协议,确因国家政策调整、国际形势变化、不可预见事件等客观原因导致市场环境变化,企业积极生产经营仍无法达成经济指标的,可以约定合理宽限期;原设定指标已明显脱离实际的,可以结合市场预期按程序修改调整。
(三)问:招商协议约定的惠企事项受政策变动影响无法兑现,如何规范处置?
答:协议承诺事项因国家政策调整超出原审批权限、存在程序瑕疵的,签约单位可以补正程序后继续履行;确因国家政策变动无法执行的,可以依规设置过渡期或以其他合规救济补偿措施支持企业发展。
案例答疑
案例1:某区为补强汽车制造产业链,邀请某新能源企业合作建设产业园区生产动力电池。招商洽谈中,企业负责人陈某希望与本地优质企业对接供需订单。为促成合作,区商务局副局长赵某协调4家本地汽车、低空飞行器企业负责人加入招商工作小组,磋商合作事宜,最终与企业签订招商协议,后赵某被举报存在为特定企业站台拉业务、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纪检监察机关经甄别研判,认定有关行为不构成违纪。
执纪者说:公职人员为推进产业招商,结合当地资源优势促进上下游供需对接,与违规为企业站台牵线、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存在本质区别,关键在于把握公与私的边界。案例中赵某搭建企业交流合作平台,是出于推进招商引资、靶向强链延链补链工作需要;促成业务合作过程中未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不存在谋取私利问题,不构成违纪。
案例2:2019年,某区与某集成电路企业合作建设产业园,签订监管协议,约定投产后年产值不低于30亿元,年税收贡献不低于2亿元,否则将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项目投产后,受疫情和国际贸易需求下行影响,企业产值、税收未能达标。区投促局副局长徐某了解情况后,组织核实并开展专项评估,发现该企业仍保持核心技术研发投入,且行业普遍面临订单减少、产能利用率不足等问题。徐某将有关情况提请区投促局集体审议,建议对有关指标执行予以弹性调整,最终给予企业达标宽限期并将其超额完成的研发投入抵扣部分产值缺口。2022年,有关监管部门指出其未按照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问题,经纪检监察机关核实研究,认定有关行为不构成违纪。
执纪者说:提升产业项目监管质量,不等同于机械执行监管协议,应正确把握监管与服务的关系。本案中徐某面对企业履约未达标情形,主动开展调查,精准评估企业履约过程中面临的不可抗力及行业系统性困难,通过集体决策对有关指标执行予以调整,其柔性监管举措合情合理合规。
红线提醒
不得在招商引资中收受回扣、进行利益输送或为自己、他人及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招引项目搞“内卷式”恶性竞争或“互挖墙脚”争抢项目;不得擅自改变或不认可、不执行与企业依法依规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
【他山之石】
上海市
为吸引全球领先的某医疗科技公司入驻,产业园区成立工作专班。在得知企业需要在尚未取得成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况下,通过浦东机场空运通道进口原材料进行生产线调试和验证工作后,工作专班与区管委会、有关海关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并陪同企业人员赴上海商检处寻求解决方案,最终帮助企业解决难题,推动产品生产。
杭州市
建立全市“一盘棋”产业链精准招商工作制度,围绕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和绿色能源等产业打造精准招商平台,动态更新“五大产业生态圈招引目标清单”,招商引资不仅仅关注单个企业短期利益,而是从整个产业链发展环境出发,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生态。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 穗纪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忧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