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一头连着城市发展大局,一头系着千家万户的“烟火气”。2025年12月31日,广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作为燃气使用大市,广州当前管道燃气用户达357万户,市场流转液化石油气瓶540万个。燃气管理工作中存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与用户安全用气责任落实不到位、瓶装燃气配送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亟须通过立法予以系统性解决。
从立法调研、专家论证到公开征求意见,再到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条例》立法的每一个环节都广纳民意、凝聚共识。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集到社会各界建议1000余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逐条研究、充分吸纳。
民生无小事,安全大于天。最终表决通过的《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围绕燃气“建、储、输、用”各环节全链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用户使用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为广州燃气管理筑牢法治屏障,让城市“烟火气”更安心、更暖心。

广州燃气集团工作人员检查燃气设施。
保障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管道燃气设施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居民生活品质、公共安全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为发展管道燃气,《条例》明确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同时规定,用户使用燃气的,已经开通管道燃气的应当使用管道燃气。
《条例》对管道燃气建设主体进行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并对工程质量负责,其余部分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投资建设。
在建设要求方面,《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竣工验收。同时明确,建设项目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在一些已建成住宅区和城中村,没有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但是符合改造条件的,该如何进行管道燃气改造?
《条例》明确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实施,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承租人、实际使用人等应当予以配合。
对于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条例》提出更高的技防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安装自闭阀等自动切断装置,安装位置根据自动切断装置的性能要求确定。
新建超高层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将燃气泄漏报警信号接入物业消防控制中心,并在燃气引入管处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保障储存安全
燃气经营者未实行实名制销售、未按规定存放气瓶,最高罚款十万元
瓶装燃气凭借使用灵活、应用面广、可重复充装等特点,为暂不具备管道燃气使用条件的用户提供用气保障,同时可作为应急气源。
《条例》聚焦瓶装燃气经营服务全链条安全管理痛点,作出系列针对性规范。
经营环节上,《条例》要求瓶装燃气经营者实行实名制销售,建立完善用户档案,如实记录用户姓名、气瓶使用地址、气瓶编码、安全检查等关键信息,实现气瓶全流程可追溯。配送环节明确规定,用户预约订气后,经营者需在规定时限内将瓶装燃气送至登记使用场所,对经营区域内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不得以交通不便、配送困难等为由拒绝供气。
储存环节的安全管控尤为严格。《条例》明令禁止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高层建筑内存储燃气气瓶,要求经营者将气瓶存放于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瓶组站、供应站。针对餐饮经营者这一重点群体,《条例》特别要求其将在用气瓶与备用气瓶分开存放,且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严禁放置燃气气瓶。
在法律责任方面,燃气经营者若存在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未实行实名制销售、未按规定存放气瓶等行为,将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户违反气瓶储存相关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单位将被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保障输送安全
厘清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与老化管网更新责任
管道燃气是城市能源供应的“大动脉”,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公共安全。
在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与老化更新改造责任上,《条例》作出明确界定:燃气计量装置出口接头之前(含接头)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接头之后的燃气设施,则由用户负责维护与更新,单位燃气用户与燃气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为防范擅自操作引发的安全风险,《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用户因生产、生活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的,必须提前告知管道燃气经营者。经营者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上门查验,若涉及安全隐患应立即响应处置;不涉及安全隐患的,需告知用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作业。
针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条例》也划定了明确红线:围蔽、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暗埋或者移动管道燃气设施;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抛锚、拖锚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使用安全
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
实践证明,规范燃气用户行为是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的关键环节。
《条例》明确要求燃气用户遵守安全使用规范,对自身用气安全负责,若发现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关闭阀门、开窗通风等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经营者。
抓好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是筑牢公共安全防线的关键环节。《条例》针对餐饮经营者作出专项规定:需加强从业人员燃气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必须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确保正常运行;供气管道及燃气燃烧器具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安装。
对于出租房屋等人员密集场所,《条例》明确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双重责任:出租人需保证交付房屋的燃气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管理规定,承担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责任;承租人负责日常燃气使用安全,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存在违反燃气安全规定的行为,应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燃气经营者。
为破解入户安全检查不到位、入户率低的难题,《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每年需为用户提供至少一次免费入户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者在每次送气时需同步开展免费入户安检。针对用户工作日不便配合的情况,经营者需提供工作日延时服务及周末、节假日错时服务。若因用户原因导致超过一年未能完成入户安检,经营者在预警无效后,应当报告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并可以按照约定中止供气。
针对重大安全隐患,《条例》明确:用户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告知用户、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采取中止供气等安全保护措施;需入户采取紧急措施消除重大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予以配合。对未按规定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将被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罗倩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春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