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纲,执尺护穗。《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作为我国继民法典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提供基础性、系统性法律遵循。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深入学习贯彻法典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扎实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镇(街)环保业务人员专题培训;对标法典规定,加快修订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配套执法制度,印发首批适配法典执法文书模板,搭建适用法典典型案例、优秀执法卷宗资源库,精准落实宽严相济执法理念,规范准确适用法典处置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美丽广州建设筑牢法治保障。
1、白云分局适用法典查处违法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基本案情】
法典实施前夕,白云分局在执法巡查中发现辖内有三个工地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挖掘机、挖钻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排放可视黑烟,每个工地涉及排放可视黑烟设备各1台。《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穗府规〔2025〕7号)规定,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白云区属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24小时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上述工地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修订)第八十条的规定,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论涉案设备数量均处二万元罚款,而法典规定处每辆五千元罚款。鉴于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步废止,且《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修订,依据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三个工地涉案违法行为虽发生于法典实施前,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适用法典处罚较轻,依法应适用法典规定处罚。经集体研究,白云分局决定根据法典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做好普法答疑。
【案件启示】
法典在原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新情况新问题,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构建更加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对在禁止区域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仅作概括性规定,而法典补充完善了具体的处罚形式和罚款数额,让法律责任更清晰明确。因涉案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市生态环境局指导白云分局严格依照法律适用规则,依法作出执法决定。
2、花都分局适用法典查处某公司违法贮存危险废物案
【基本案情】
法典实施前,花都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辖内某化妆品包装材料生产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油漆桶、废漆渣及沾有漆渣的塑料球等危险废物。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设置不规范,存在贮存间地板未做防渗漏措施、未进行分区分类管理,且部分沾有漆渣的塑料吸附球和废漆桶未规范贮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等问题,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花都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经复查,当事人危险废物贮存间已落实分区设置、进行防渗及固化处理等整改措施,厂区内已无危险废物不规范存放。
适逢法典实施,综合考虑当事人被立案调查后积极整改,提出公开道歉从轻处罚申请,且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典针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处罚金额作出了调整,从原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调整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经集体研究,花都分局决定根据法典相关规定对涉案当事人进行查处,并做好普法答疑。
【案件启示】
法典对部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区分不同违法情形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优化罚款上下限,加大对主观恶意明显、风险危险性较高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主观恶意不大、落实整改的违法行为适度调整罚款额度予以轻罚,更突出“过罚相当”。市生态环境局指导花都分局根据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关于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6〕15号),依法依规对案件进行查处,落实宽严相济执法理念,充分展现广州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担当精神和依法行政水平。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杜娟 通讯员:穗环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