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也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该法规定执行。
遭受家暴注意留存证据:家庭成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威胁的时候,要加强证据意识,收集好验伤报告、报警回执、视频照片等证据,主动向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司法机关等寻求帮助,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使用法律武器及时进行自我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能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或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不仅具有保护性,还具有强制性。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法院持续关注双方当事人的动向,以备在当事人遇到困难时能及时提供有效帮助。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昨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遭遇家庭暴力,大家都知道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广东多家法院对离异家庭成员发出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有针对男子对前妻威胁殴打发出的保护令,也有针对父亲探视期间棍棒教育女儿发出的保护令。法院提醒,离异家庭成员若遭受身体、精神等侵害情形的,仍可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离婚后骚扰、殴打前妻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刘某(女)与李某(男)于2020年5月在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时常因小孩抚养费等问题发生冲突,李某甚至多次纠缠、骚扰、威胁、殴打刘某。
刘某向派出所报警。经公安机关查明,李某当天先后两次在不同场所殴打刘某。经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次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受害人刘某于2024年1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审理认为,结合申请人刘某的陈述及报警记录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面临家庭暴力风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刘某实施暴力,同时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刘某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六个月,如被申请人李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裁定已生效。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离婚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刘某在其权益受侵害之时,虽然已与李某离婚,双方已非家庭成员,且离婚后已分开居住,但双方婚姻关系结束后尚有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子女探望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基于双方离异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反家庭暴力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离异人员若遭受身体、精神等侵害情形的,仍可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最大限度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和隔离功能,以充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探视期间对孩子动粗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朱女士与汪先生婚后生育女儿小橙(化名),后两人因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小橙归朱女士抚养。
一次,父亲汪先生在探视女儿小橙期间,出手殴打了小橙,导致小橙头颅、腹部、面部等多处受伤,小橙被送至医院治疗并诊断为轻微伤。两个月后,汪先生再度探视小橙,在送小橙回家的途中,汪先生不仅辱骂前妻朱女士,且再次出手殴打了女儿小橙。随后,汪先生又发信息威胁、恐吓小橙的保姆,导致保姆辞职。
无奈之下,朱女士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代小橙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当即通知汪先生和朱女士于当天到庭。朱女士当庭提交了小橙的诊断证明、验伤报告、报警回执、视频照片等作为证据。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小橙确实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汪先生实施家庭暴力或骚扰、跟踪小橙。
汪先生不服裁定,遂向法院申请复议。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复议认为,小橙仍存在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且裁定书仅禁止汪先生实施家暴等不当行为,并非剥夺汪先生对小橙的探望权,遂驳回其复议申请。
该案中,汪先生未能正确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怠于承担对小橙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法院对其进行了法治教育,并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荔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