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有关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完成首次大修——
1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中华文化的基础要素、中华民族的鲜明标识。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历史传承和文化认同,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1年该法实施以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20多年来,社会语言生活发生深刻变化,法律实施面临新形势新任务,语言文字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律作出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负责人指出,修订后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坚持问题导向,适应实践发展,巩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完善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规定,为更好发挥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修订后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共五章、32条。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修改。
亮点一:加强党的领导,完善相关原则。
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文化自信”纳入立法目的;明确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法定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明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亮点二:适应实践发展,健全使用规则。
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创新发展,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进一步明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使用的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要求受教育者在完成义务教育时应当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规范网络空间用语用字要求,明确网络视听节目以及网络游戏等网络出版物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明确政府主办的或者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门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信息平台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明确在境内举办的国际展览、国际会议等,其标识、标牌、宣传品等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明确国际中文教育应当教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亮点三:加强推广普及,强化保障措施。
将每年9月的第三周确定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宣传周;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语言文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明确国家加强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条件保障;
规范普通话等级要求,对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中面向公众的从业人员需要达到的普通话等级标准作出规定。
亮点四:加强管理监督,完善法律责任。
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和商品的名称、包装、说明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明确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组织可以向有关机关投诉、举报,并要求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将“法律责任”单设一章,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明确执法主体,完善批评教育和处罚措施。
“法律对制定有关配套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如明确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中面向公众的从业人员,其需要达到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规定。” 该负责人强调指出,有关方面要抓紧制定、及时出台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有关要求。要加强法律解读和宣传引导,利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让全社会都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推动法律全面有效落地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