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使公民不论经济条件好坏,社会地位高低都能获得及时的、必要的法律服务。
日前,《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条例》直面广东省法律援助工作新问题、新挑战,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完善法律援助实施程序、保障监督和法律责任,对推动构建广东省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优化便民服务制度
在实施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上,必须着眼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服务于人民的法律援助需求。这次修订在法律援助法和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从加强对困难群众保护的角度出发,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进一步推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贯彻落实,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贫弱群体。
记者注意到,《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为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条例》放宽残疾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条件,从“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修改为“重度残疾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增加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将“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和“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列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情形从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进一步放宽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等,力求能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同时,为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增加了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规定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到法律援助机构当面递交法律援助申请,也可以采用邮寄申请、网络申请等方式;第五十一条明确了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法律援助需求集中的地区或者单位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为进一步便利特殊群体申请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向距离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完善法律援助程序,持续提升服务效率
为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工作在申请提出、案件管辖、审查决定、服务救济等方面有必要更加合理化、规范化。这次修订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实际,积极推动加以理顺,将规范高效贯穿到法律援助的各环节全流程。
一是完善法律援助的管辖原则。为快速便捷处理管辖权争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时,由其共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同时为解决部分地方法律援助案件量过大问题,增加了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案件量过大、超过其办理能力的,可以报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协调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规定。
二是明确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标准。为实现应援尽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条件,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人系公民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且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本机构对于申请事项有管辖权;符合本省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等。
三是明确异议审查的提出时间。《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提升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强化法律援助信息公开
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政府有责任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这次修订着眼于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对于促进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提高、维护法律援助公信力、提高受援群众法治领域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明确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制度。《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办案机关和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第四十四条完善了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制度,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有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等七种情形的,受援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第四十五条明确了投诉查处制度,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和渠道,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二是提高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其他未成年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也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三是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贾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