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名年仅13岁的未成年人应邀去烧烤店喝酒玩耍,当日聚餐结束后,三名未成年人其中在一人提议下去河边吹风散心,不料,提议散步的人却不慎摔跤坠入河中,尽管其他两名同伴奋力相救,还是没能将对方成功救起。事发后,坠河溺亡未成年人的家属告上法院,要求两名未成年同伴及其父母、聚餐邀请者还有烧烤吧及其经营者赔偿损失。法院会支持吗?近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判决结果。

2022年5月,文某、张某、谢某(三人均为13周岁)应冯某邀约到某烧烤吧喝酒玩耍。其间,几人都有喝酒。
当日凌晨4时许,冯某与文某等3人告别离开烧烤吧。张某、谢某、文某三人一起走路回家,途中文某提议去河边吹风散心,当走到河堤边第三阶梯时,文某不慎摔跤坠入水中,张某、谢某也被拉下水,张某游到岸边,并将谢某拉上岸,两人上岸后没看到文某,遂向路人求救及报警,后文某被打捞上岸,经医务人员诊断,文某已不幸溺水身亡。
事发后,文某的父母遂将冯某、张某及其父母、谢某及其父母、某烧烤吧及其经营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其对自身安全及自我保护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在明知自己不识水性的前提下,饮酒后于凌晨4点左右提议三人去事发地河边玩水,还两次拉着张某、谢某的手往河里深水区走去,不慎坠入河里导致其溺水而亡,其对这一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而邀请者冯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文某、张某、谢某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邀请三人一起饮酒,并在饮酒结束后,未将三人安全护送回家,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冯某的过错确定其承担约15%(18万元)的责任。
此外,某烧烤吧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负有对顾客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张某、文某、谢某等未成年人饮酒时间长达三个多小时应足以引起重视。因而,某烧烤吧长时间容留文某等未成年人饮酒,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定某烧烤吧及其经营者承担约7%(8万元)的责任。
张某、谢某与文某一起饮酒到凌晨,又共同参与下河玩水,在案涉水域深浅不明的情况下没有充分认识到溺水的危险性,但应当做到相互提醒,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不得从事危险行为。张某、谢某的父母对自己未成年的孩子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适当赔偿,酌定赔偿数额分别为2万元。
法院提醒,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对喝酒的性质和危害认识不足,自我保护的能力也相对较弱,因此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并予以特殊的保护。成年人在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不应当邀请其饮酒,否则可能要承担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
本案中,烧烤吧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同时,家长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监督,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等不适宜其活动的场所,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