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名小孩独自一人拿着平衡车在外玩耍时,车子失控进而将路人撞骨折。谁来担责?小孩父母认为,事故发生是因为平衡车质量问题导致,并非孩子的责任。因为赔偿费用问题,伤者只好将小孩父母告上了法院。近日,深圳中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判决结果。

事件经过
2022年10月17日,10岁的小轩(化名)独自一人拿着平衡车来到某便利店附近玩耍。刚驾驶不久,平衡车发生失控。小轩摔倒在地。同时,平衡车依旧往前冲,撞倒了路人李某,导致李某受伤。
当日,李某被送至医院,经诊断为股骨骨折等,住院治疗23天,出院后李某在康复期间还有多次复查。事故发生后,小轩的父母已向李某赔付了1.7万余元,但多次的治疗已远超该笔金额。
为追偿损失,李某将小轩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小轩父母支付李某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4.7万余元。
小轩父母对李某主张的以上赔偿项目并无争议,但认为涉案事故系产品质量导致的事故,并非驾驶员的责任,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深圳宝安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涉案事故系因小轩驾驶的平衡车失控撞倒了李某,致使李某受伤,小轩的行为与李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已构成对李某身体健康权的侵害。事发当时,小轩年满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轩父母是其监护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小轩父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已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受伤情况、治疗情况以及医疗费等损失的产生,小轩父母对李某主张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金额并无争议,且该金额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法院予以确认,经扣减后,小轩父母还应向李某赔偿4.7万余元。
法院指出,关于小轩父母辩解的涉案事故系因产品质量导致,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小轩父母可另行主张。
为此,法院判决小轩父母赔偿李某损失合计4.7万余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平衡车作为一个便捷的代步工具,当下非常流行。经办法官提醒,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平衡车与滑板、旱冰鞋等性质相近,行人在道路上不得使用此类滑行工具。这种代步工具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弊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站在平衡车上很容易出现失控。因为未成年人的安全认知能力、突发状况的处置能力等各方面都不成熟,遇到一些危急情况难以及时应对,容易引发事故。
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据此,只要未成年人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父母作为监护人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小轩为未成年人,其因玩耍平衡车不慎造成李某受伤的损害结果,小轩构成侵权,其父母依法应向李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因平衡车的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则小轩的父母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可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平衡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相应的责任,包括追索其对李某的赔偿款项。
法官建议,在小区、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玩耍时,家长应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尽量让孩子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活动,避免意外发生。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