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名司机驾车搭载乘客被当场查获,因其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司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2022年1月5日,吴某驾驶小型轿车接乘客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官渡校区至茂名市茂南区站南广场时,被茂名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茂名市交通运输局经立案调查,认定吴某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驾驶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吴某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吴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修正后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新法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罚款数额,由原来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调整为“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茂名市交通运输局将罚款金额调整为人民币3000元,吴某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缴纳罚款。如有逾期,茂名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原处罚金额执行。最终,该案由二审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法院指出,行政机关对涉及民生的新业态行业进行监管执法时,应当审慎包容、与时俱进、避免僵硬执法。本案是新业态行业网约车经营管理执法领域的典型案件。网约车作为社会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在便利和满足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促进就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违法情节、后果以及新法已降低罚款数额的特殊情况,秉承司法为民理念,积极履职,通过与交通运输部门沟通协调,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案件处理既维护了行政执法权威,也兼顾了民生权益保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粤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