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平台经济、数字经济、零工经济、共享经济等的蓬勃发展,企业用工方式更加多元,对我国劳动力市场产生深刻影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锂电材料事业部资深研发工程师丁雪梅认为,我国现行的劳动权益保障法规政策体系大多是基于传统的劳动关系建立和施行,难以完全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需求,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权益保障方面面临一些困境。

丁雪梅建议要健全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法律法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方式变化,聚焦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基准、立法路径选择等重难点问题,开展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评估,加快基本劳动标准法立法进程。探索通过分不同职业、不同场景的“小而美”立法切入,率先规范部分职业有关公平就业、薪酬支付、工作强度、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休息休假等具体问题。此外,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探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地方立法,补齐新就业形态法治保障制度短板,先行探索试验,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建立政府多部门联动协调监管机制。根据新就业形态业务领域及其数据体量进行分类,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各类型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权限,并制定相应的运营监管以及风险管控规则。适应新时期技术条件的变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等资源,提高新就业形态监管的精细化水平。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开展新业态就业友好型城市建设,围绕“守护友好”“场景友好”“设施友好”“健康友好”“生活友好”“成长友好”等方面,持续拓展服务阵地,整合服务资源,打造更多服务项目,加强关心关爱,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构建适合新就业形态的权益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制度,探索以平台每单交易额为基数,由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共同分担缴费义务的社会保险缴费模式,最大限度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此外,优化新业态劳动者技能提升服务体系,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技能认定和职称评定制度,出台有关补贴政策,增加其职业晋升和享受技能人才相关政策的机会。同时,整合基层工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各类资源,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提供公益服务。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邓潇丽
图/受访者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