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员工对女同事性骚扰,公司发现后,将这名男员工开除,合法吗?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判决结果。经办法院指出,职场性骚扰有损劳动者权益和人格尊严,用人单位负有防止、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
2021年12月,巢某入职某游艺馆,职务为店长。2022年2月,某游艺馆投资人刘某泉接到女员工管某投诉,称巢某对她有性骚扰行为。刘某泉为此找到巢某面谈,巢某否认存在性骚扰行为。事发后,刘某泉要求巢某离职,让巢某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然而,巢某未办理交接手续即离开。
之后,巢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某游艺馆支付巢某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巢某与某游艺馆对仲裁裁决均不服,分别向法院起诉。巢某请求判决某游艺馆支付拖欠工资、住房补贴、加班工资共13257.99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某游艺馆则请求判决无须支付巢某经济补偿金以及双倍工资差额。
究竟巢某对同事是否有性骚扰行为?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证人证言证实的巢某性骚扰行为予以采信。巢某作为店长多次对下属女员工进行骚扰,造成严重的恶劣影响,某游艺馆对其作出辞退合理合法,为此,巢某请求某游艺馆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故判决某游艺馆无需支付巢某经济补偿金。
宣判后,巢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仅身为员工的周某某一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真实性难以核实;某游艺馆虽进行了报警,但公安机关未对巢某是否存在性骚扰行为作出结论,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巢某存在性骚扰其他员工等违法行为。而且,当前我国法律对性骚扰构成要件并无明文规定,某游艺馆的《员工待遇等相关规定》《店长岗位职责待遇》也未对性骚扰的判断依据和惩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某游艺馆据此以巢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失之偏颇。故判决某游艺馆向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宣判后,某游艺馆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证人周某某在一审开庭期间通过视频出庭作证,证人管某某再审期间在法庭调查中通过电话作证,证人陈某某虽未出庭作证,但在证人证言上签名确认,且其所作证人证言与周某某、管某某所作证言可相互印证,上述证据足以采信。针对巢某称某游艺馆投资人刘某泉鼓动员工对其进行陷害,系某游艺馆生意不好恶意裁员,该主张并无证据证实。巢某被解除劳动合同时距应聘至某游艺馆工作才两个月,此后某游艺馆还持续经营了三年多,巢某未能说明刘某泉有何必要对其裁员。在没有缘由的情况下,三名女员工受刘某泉教唆或与刘某泉恶意串通伪造巢某骚扰他人的事实与常情常理不符。巢某未能提出合理事由证明刘某泉及三名女员工有诬陷其的动机及收益。再者,涉案证据显示,巢某对女员工有摸背、搂肩、肢体碰蹭、评议贬低等行为,上述行为对女员工已构成骚扰,此既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因此,某游艺馆解除与巢某的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案涉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故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释疑解惑:
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性骚扰行为?
法院指出, 对证人证言是否采信,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证人与案件的关联度。2.证人与诉讼双方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是否足以影响证言的客观与公正。3.证人证言的作证方式。4.其他因素,如表达是否清晰,陈述是否合理,逻辑是否正常,有无受到外界干扰,证言形成的过程是否合法等。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性骚扰?法院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1.有带性表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必要的肢体接触、带性暗示的语言挑逗、发送传播带性意味的图片和文字等。2.违背他人的意愿,受害人因前述行为感到不悦、害怕或抗拒等。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并无法律对性骚扰作明确规定属对法律理解错误。巢某对管某某等有摸背、搂肩、肢体碰蹭等行为,管某某等对此感到害怕、表示反感,故巢某已构成性骚扰。
用人单位能否因劳动者对同事有性骚扰行为而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法院指出,单位在工作中应对女员工提供足够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在防范性骚扰方面,除民法典作了规定外,还有系列法律作出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在单位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以存在性骚扰为由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除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外,劳动者如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情形的,用人单位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劳动纪律既包括规章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的纪律,也包括一般常识常理理解的劳动中所应遵守的纪律,性骚扰即属违反劳动纪律的应有之义。因此,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对同事有性骚扰行为时,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此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