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将至
烟花爆竹购买、燃放迎来高峰期
佛山顺德、南海、禅城
近日发布烟花爆竹相关通告
事关购买、储存、燃放等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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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度过欢乐祥和、安全的春节
禅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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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2026-2027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顺应群众在传统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强烈意愿,引导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保障广大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结合禅城区实际,现就2026-2027年禅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允许在特定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时间:
(一)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3月3日,2027年2月1日至2027年2月20日(农历春节前后,即农历腊月二十五至正月十五)。
(二)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通过调整双休日与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实现连休的休假时段,具体以国务院办公厅每年印发的部分节假日安排的文件为准)。
以上时段可燃放的时间为早10时至晚22时整。另,2026年2月16日(农历除夕)至2026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初一)以及2027年2月5日(农历除夕)至2027年2月6日(农历正月初一)可燃放的时间为全天24小时。
除以上可燃放的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燃放区域设置
(一)特定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设置
禅城区在2026-2027年设置以下特定燃放区域供群众在特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1.南庄镇:①万科情人港燃放区域;②罗南村龙湾大桥底公园燃放区域;③上元周尾围公园燃放区域;④紫南仁园燃放区域。
2.石湾镇街道:①青年公园燃放区域;②澜石记忆公园燃放区域;③半月岛湿地公园燃放区域。
(二)禁止在特定燃放区域以外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取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严格按照许可内容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三、燃放种类
个人仅限燃放C、D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四、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注意事项
(一)应在正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点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无证摊点和沿街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来路不明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群、车辆、船舶、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动植物、地下管网等投射、抛掷。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四)不得在人员密集区域燃放烟火爆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五)燃放区域内设置有烟花爆竹零售点的,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30米内燃放地面类烟花爆竹,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80米内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
(六)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看护。
(七)遵守特定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附件 禅城区特定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南庄镇:
①万科情人港燃放区域;②罗南村龙湾大桥底公园燃放区域

③上元周尾围公园燃放区域

④紫南仁园燃放区域

石湾镇街道:
①青年公园燃放区域

②澜石记忆公园燃放区域

③半月岛湿地公园燃放区域

南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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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2027年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南府〔2025〕41号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佛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2026年—2027年在南海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禁燃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桂城街道(虫雷)岗公园一带,具体范围为:南海大道以东,桂澜路以西,南桂东路以北,海五路以南的区域。
2.南海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住宅建筑、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内部。
4.城镇居民住宅区,包括供城镇居民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区域。
鼓励村、社区的村规民约或者自治公约规定烟花爆竹禁止或限制燃放的自律内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以外的区域,市民可在限定的时间,燃放限定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一)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3月3日,2027年1月30日至2027年2月20日(农历春节前后,即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
( 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 三)通过调整双休日与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实现连休的休假时段,具体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节假日安排的文件为准。
以上时段可燃放的时间为早10时至22时整。
另,2026年2月16日(农历除夕)至2026年2月18日(农历正月初二)以及2027年2月5日(农历除夕)至2027年2月7日(农历正月初二)可燃放的时间放宽为全天24小时。2025年12月31日18时至2026年1月1日(元旦)零时30分,以及2026年12月31日18时至2027年1月1日(元旦)零时30分为可燃放时间。
除以上可燃放的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四、设置以下5个特定燃放区域,可燃放的时间是2026年全年的18时至22时整、2027年全年的18时至22时整以及第三条规定的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一)九江镇源林湿地公园燃放区域;
(二)西樵镇听音湖片区燃放区域;
(三)丹灶镇水利所对出堤围及滩涂燃放区域;
(四)狮山镇博爱湖公园燃放区域;
(五)里水镇理想村地段燃放区域。
特定燃放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在现场立牌公示并加强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五、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与本通告其他条款有时间冲突的,优先执行本条要求:
(一)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国家公祭日、全国哀悼日、烈士纪念日期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时间。
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市民仅限燃放C、D级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注明“个人燃放”字样),严禁燃放A、B级烟花爆竹。
严禁在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顶楼燃放升空类烟花。
七、注意事项和处罚措施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适用本通告。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二)应在正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点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无证摊点和沿街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来路不明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区域内设置有烟花爆竹零售点的,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30米内燃放地面类烟花爆竹,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80米内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
(四)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高压线、窨井等容易引起火灾的场所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六)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七)燃放烟花爆竹主体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并对余烬和废弃物进行清理,确保环境洁净。
(八)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九)遵守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地点、种类的现场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重点区域设置公示牌,提醒市民合规燃放。
(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通告自2025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南府〔2024〕162号)中第三条关于2025年12月31日可燃放时间的规定与本通告第三条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本通告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
顺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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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关于2026年至2027年
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顺府办发 〔2024〕1号)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划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时间
(一)2026年2月10日至3月3日、2027年1月30日至2月20日(农历春节期间, 即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
(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三)通过调整双休日与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实现连休的休假时段,具体以国务院办公厅每年印发的部分节假日安排通知为准。
注:具体燃放时间段为除夕至年初八、元宵(共10日)的全天,春节期间其余日期及其他法定节日的7时至23时30分。
除以上可燃放的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燃放区域划定
大良街道:
1.五沙社区沿李家沙水道河堤段(离桥50米);

2. 以智城路、新城路、环湖路、德民路为界以东区域及沿江大道、澄海路一带河堤段;

3.新滘社区美岸公园部分河堤段(工业路往兴业路约200米一带)。

容桂街道:
1.容桂德胜河滨公园以及水悦云天至保利外滩对开亲水公园;

2.容里东湖公园。

伦教街道:
1.百里芳华精华段部分地块;

2.三洲里部分地块;

3.西海大桥西侧部分地块。

勒流街道:
1.黄连社区百里芳华河堤路(连江中路)堤围外;

2.西堤路至百丈桥(离桥边往北约100米)路段堤围外;

3.塘源水闸以南约100米滩地;

4.新安水闸以东约100米滩地。

陈村镇:
玉带公园至二龙水闸堤围段(潭洲水道特大桥东西两侧50米除外),陈北大桥(离桥100米)至佛陈大桥(离桥100米)堤围段(华阳桥东西两侧50米、潭洲恒力码头范围除外)。

北滘镇:
1.上僚堤段外滩公园(靠近乐从镇);

2.北滘沙水闸堤段外滩公园;

3.林头堤段外滩公园(杨氏水产有限公司下游侧)。

乐从镇:
1.南线大堤,自沙边大街至乐龙路西侧约100米全线(含堤外子堤全域);

2.北线大堤,自沙寮口水闸至华阳桥(含东平滨河公园)除东平大桥以西765米,以东500米范围外;

3.乐从文化广场公园(中心广场除外)。

龙江镇:
1.麦朗永众驾校训练场至西安亭大桥底堤围段;

2.龙江镇陈涌北湖公园;

3.龙湖公园3号湖周边区域。

杏坛镇:
1.新涌桥边燃放区;

2.马东大草坪燃放区;

3.高赞大桥(北)堤外燃放区。

均安镇:
1.星槎村海豚湾西江公园和滨江漫步道末端 300米;

2.畅兴大道西中顺大围堤围西南地块。

划定燃放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属地镇(街道)在现场立牌公示并加强管理。(具体位置详见顺德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示意图)
三、禁燃地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佛山市顺德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 一)文物保护单位;
(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开展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动员,合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全域禁燃时间
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与本通告其他条款有时间冲突的,优先执行本条要求:
( 一)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 二)中考、高考期间、各类国家法定考试期间;
(三) 国家公祭日、全国哀悼日、烈士纪念日期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五) 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时间。
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市民仅限燃放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注明“个人燃放”“C(D)”字样],严禁燃放 A、B 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六、禁止事项和处罚措施
(一)应在合法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点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无证摊点和沿街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来路不明的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高压电线、窨井等容易引起火灾的区域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影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
(六)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七)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八)遵守属地镇(街道)对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
(九)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
烟花虽美,平安更可贵
请各位市民朋友
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禅城发布、南海发布、顺德发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