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作为许多家庭最核心的资产,其继承登记工作既关乎法律的严肃性,也承载着亲情的延续。近期,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称“登记中心”)处理了两宗具有典型意义的不动产继承案例,其间让人既看到了法律程序的严谨,也感受到了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更见证了“书面承诺”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中的关键作用。
跨越时间的证明:以“承诺”代替“证明”
陈某华、麦某云的后人在办理房产继承时,遇到了一个常见的难题:陈某华于2014年去世,麦某云于2021年去世,两位老人生前均已是八旬高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子女情况外,登记机构还需确认其父母的死亡情况,以厘清全部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然而,由于年代久远,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祖父母辈的死亡证明。若因一纸证明卡住整个继承流程,显然不符合便民利民的宗旨。
在此情况下,登记中心启动了“告知承诺制”。这是广州市2019年开始试点实施、近年不断完善优化的一项便民举措,适用范围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在申请人书面承诺“被继承人陈某华、麦某云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并明确表示“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后,登记中心结合已有的申请材料,顺利推进了后续的登记程序。
诚信是社会运行的基石,这一纸承诺,不仅是程序上的简化,更是对个人信用的背书。在不动产继承中,对于确实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等材料,通过全体法定继承人书面承诺的方式,既可以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也强化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漂洋过海的份额:法定继承中的“保留”与“均等”
在陈某华的案例中,还有一个特殊之处。他们有个女儿早在1985年就已前往美国并注销户口,目前更是去向不明、无法联系。面对这种情况,登记中心并未因一方失联而搁置整个登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于下落不明的继承人,应当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最终采用了“按均等份额保留其份额,办理其余份额的继承登记”的方案。这一做法既保障了在办继承人的物权登记需求,又依法维护了远在海外(或下落不明)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而引发的后续纠纷。
继承不仅是权利的转移,更是家业的延续。即使继承人远隔重洋或杳无音讯,法律依然守护着他们那份法定的份额,确保财产分配的公平与正义。
错综复杂的关系: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认定
另一个案例则展示了继承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某房屋为肖某与杨某英夫妻共同财产,肖某于2011年7月死亡,其配偶杨某英于2013年10月死亡,二人共生育五个子女,肖某的父母亲、杨某英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长子于2009年11月死亡,生育一个子女肖某楠,无收养子女。次子于2016年11月死亡,生前两次婚姻,与第一次婚姻配偶(于2002年7月死亡)生育肖某欣一个子女,与第二次婚姻配偶张某未生育子女,张某与第一次婚姻配偶生育孟某一个子女,次子与继子女孟某未形成抚养关系,除上述子女外,无收养子女。该继承案例涉及了多重法律关系:
1.代位继承:长子先于被继承人肖某、杨某英死亡,其应得份额由他的女儿(肖某楠)代位继承。
2.转继承:次子在两位被继承人之后死亡,原本属于次子的继承份额,又变成了次子自己的遗产,发生了转继承。
3.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次子与再婚配偶张某带来的子女(孟某)未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孟某不享有继承权。
4.夫妻财产的界定:次子与再婚配偶张某书面约定其继承的产权份额属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抽丝剥茧,通过一系列的梳理和认定,确认该房屋本应由三个健在的子女及肖某楠、张某、肖某欣共同继承,但三个子女及张某、肖某欣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自愿放弃对该遗产份额的继承权利,最终为肖某楠一人办理了该房产的继承登记。
每一个继承案例的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故事。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仅是产权的登记员,更是法治精神的执行者和家庭财富传承的见证者,他们以法律为准绳,以诚信为纽带,妥善安放逝者的遗产,守护生者的物权。
登记机构温馨提示广大市民:
1. 重视遗嘱的订立:通过遗嘱明确表达意愿,可以有效减少子女后续的纷争。
2.及时办理继承手续:及时办理继承过户,不仅是为了明确物权,更是为了避免因时间推移导致材料丢失、人员变动带来的“转继承”等复杂问题。
3.诚实信用是根本:无论是承诺父母先故,还是声明放弃继承,每一份签署的文件都代表着法律责任。鼓励通过诚信承诺简化流程,但也将对虚假承诺保持零容忍。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杜娟 通讯员 穗规资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