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人工智能与交通运输产业的深度融合,无人驾驶技术正迈向规模化应用的新阶段,这也成为我国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之一。珠三角作为全国无人驾驶产业的核心承载区,依托2024年入选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广深佛惠莞中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集群”,汇聚了大量从事无人驾驶商业化运营、智能驾驶核心技术研发、功能型无人车场景应用、提供零部件与电子等配套支撑的龙头企业,已形成覆盖算法、核心硬件、整车制造、场景测试及商业运营的完整产业链,在技术研发与落地应用、产业规模等方面均走在全国前列。
近年来,为规范无人驾驶产业有序发展,珠三角大部分区域已渐次开展无人驾驶立法探索。广深两地已分别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创新发展和管理出台了各自相对成熟的地方性法规;肇莞珠佛江五市也分别制定了各自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从实践效果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需求来看,无人驾驶产业涉及技术研发与应用、车辆制造、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商业运营、道路交通执法监管、数据采用与安全、责任划分、保险与救济等多个领域,且其发展天然具备跨区域特性。而各地单独立法难以有效兼顾产业发展的整体性与复杂性,便产生了诸如立法进度差异大、滞后于产业技术发展需求、规则不协调一致、部分领域的立法短板以及未形成健全的协同机制等问题。这需要通过以下措施,对产业跨区域发展的全链条进行调整、规范与保障,护航无人驾驶“疾驰向前”。
一是采取“分层式”协同立法推进方式,解决立法进度差异及滞后于产业技术发展需求的问题。一方面,根据珠三角九市无人驾驶立法探索的实际情况进行梯队分层,将广深两地成熟的地方性法规中无人驾驶通用的规则进行提炼。例如,关于全无人测试准入、责任划分、专属保险等规定,形成统一的规则范式,进行跨市推广,供珠三角其他地市直接对接适用,减少各地从零开始重复探索立法的周期,缩短九市间立法进度的差距。另一方面,针对无人驾驶技术快速迭代而产生的立法滞后问题,可采用“软法先行、硬法跟进”的渐进立法模式,先通过珠三角九市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签订行政协议等形式,统一L4级及以上高级别无人驾驶商业化运营试点规则,于试点经验相对成熟完善后,再以协同立法方式推进各地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此外,可同步建立由九市立法部门和无人驾驶产业部门共同组成的技术更新与产业发展需求动态工作专班,及时提出对规则进行调整以匹配技术更新的方案,同时解决立法滞后于技术发展以及协同不足的问题。
二是通过协同立法推进各地规则协调一致,补足无人驾驶产业重点领域的立法短板。可通过以下方面提升规则协调一致性,补足立法薄弱环节。其一,统一测试与运营标准。2026年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人工智能赋能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以黄金内湾六市(广深珠佛莞中)为试点,推动跨市测试道路互联互通和测试结果及牌照互认,并逐步向其他城市拓展。可将该政策的成熟实践通过协同立法予以法治化,降低企业跨区域运营成本。其二,统一事故责任划分规则。通过协同立法规定自动驾驶汽车测试、运营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以及归责原则,解决“无驾驶人场景”下的车辆生产者、算法提供者、运营方、远程驾驶人、使用者的责任划分与认定问题。其三,补充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规则。在协同立法中规定珠三角区域内无人驾驶车辆的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规则,平衡数据采用与隐私保护的关系,规范敏感数据分类、本地化管理以及数据共享使用的相关问题。其四,补充基础设施建设的硬件标准。通过协同立法推进珠三角区域“车路云一体化”设施协同规划建设,规范路侧设备建设标准和管理责任,为无人驾驶测运提供硬件保障。其五,配套完善保险与救济机制。通过协同立法明确无人驾驶汽车交强险、商业险以及行业救助基金制度,同时建立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方式,规避产业发展风险,实现高质量立法保障。
三是完善无人驾驶协同立法机制,增强协同立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首先,建立健全珠三角九市常态化无人驾驶协同立法机制,成立协同立法工作小组,统筹开展立法规划、立项论证、草案起草以及调研评估等工作,通过共商立法需求、共议立法草案,实现立法成果的共享,补齐此前只能以行政协议方式开展跨市合作、不具备法律强制约束力的短板。其次,引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同立法,建立产业与立法协同对接平台。无人驾驶产业涉及交通、工信、公安等多个政府部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也涉及行业自治的发展,所以可以一并邀请政府职能部门、科研院所及专家学者、协会企业等多方主体参与到协同立法的过程中来。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企业快速反馈意见机制,充分听取无人驾驶行业协会、相关企业、零部件供应商等在技术开发、场景应用、合规经营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及意见建议,使协同立法更加贴近产业发展实际。另一方面,可以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成立无人驾驶产业智库,针对无人驾驶产业发展政策、立法等进行理论研究并指导实践应用;针对端到端智驾算法、高精地图与定位、车路云协同、远程驾驶监控、极端场景泛化能力等技术问题组织技术、产业专家进行联合论证,提高规则的科学性。最后,设立无人驾驶协同立法动态评价机制,依据技术更新迭代状况及产业发展实践需求,适时组织评估,并及时对相关法规加以修正和完善,实现协同立法与无人驾驶产业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项程舵 作者系广东警官学院法学院讲师。本文系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四五”规划2023年度共建课题“珠三角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研究”(2023GZGJ219)的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