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在选购常用药时,常常会认准那些家喻户晓的品牌。然而,当两款包装、颜色甚至布局都极其相似的药品并排放在药架上时,你还能一眼分辨出那个熟悉的“999感冒灵颗粒”吗?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九公司)是我国知名医药企业。其生产的“999感冒灵颗粒”自2005年前后开始使用特定的包装装潢,并持续推广至今。该包装整体采用“上白下绿”的颜色搭配,白色区域左上角为“999”商标,右上角为“OTC”标识,中部为加粗的商品名称;下半幅有一条深绿色的倒L形腰线横贯正中,腰线以下为浅绿色区域,并装饰有树叶和球体图案。经过近二十年的持续使用和大量广告宣传,“999感冒灵颗粒”已成为年销售额数十亿元的明星产品,其包装装潢在相关消费者中建立了稳定的认知,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被多地法院在既往判决中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2023年,三九公司发现,由恒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公司)生产、孝某公司销售的一款“感冒清热颗粒”,其包装装潢与自家的“999感冒灵颗粒”极为相似。三九公司认为,该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两公司诉至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三九公司的“999感冒灵颗粒”产品包装装潢,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关于恒某公司、孝某公司的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混淆了前述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法院将被诉的“感冒清热颗粒”包装与三九公司的权利包装进行对比,两者均采用了“上白下绿”的整体配色,且在商标、商品名称、OTC标识的布局位置,深绿色倒L形腰线、浅绿色底纹、树叶和球体装饰元素的运用上高度相似。虽然两者在商标图形、腰线内文字、树叶具体图案等细节上存在差异,但这些局部差异在整体视觉上并不突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极易导致混淆和误认。
法院指出,恒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三九公司该知名产品的包装,但其仍在使用并生产、销售与之高度近似的包装,主观上难谓善意。因此,其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孝某公司作为销售者,其销售行为亦构成侵权,但因其能证明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不知所售为侵权商品,故依法可免除赔偿责任,但仍需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
为此,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恒某公司、孝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恒某公司赔偿三九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含合理费用);驳回三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现已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三九公司的“999感冒灵颗粒”作为家喻户晓的国民感冒药,其品牌与包装装潢同样承载着广大消费者长期以来的信赖与选择习惯。商品的包装、装潢是消费者识别、选择商品最直观的商业标识之一。在药品领域,清晰、独特的包装设计对于保障用药安全、确保消费者准确选购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同类药品的包装、装潢设计本应是多样化的。而本案中,同为感冒类颗粒剂的“999感冒灵颗粒”与“感冒清热颗粒”,二者在整体“上白下绿”的色彩搭配、核心布局(商标、品名、OTC标识的位置)、标志性的深绿色倒L形腰线,以及底部的装饰元素运用上,均构成了高度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
三九公司的“999感冒灵颗粒”商品包装已在先使用多年并具有广泛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恒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在后推出同类商品时,理应在包装装潢的使用上秉持善意,主动进行合理避让,以避免市场混淆。然而,恒某公司生产的“感冒清热颗粒”商品,在其最具有识别性和显著特征的装潢元素及整体外观上与三九公司商品高度近似,其主观上难谓善意,客观上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在购物时产生误认或混淆。恒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混淆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作为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对在先长期使用、已形成一定市场影响的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包装、装潢予以充分尊重并合理避让,积极融入自身的企业风格与品牌理念,着力体现商品的独特性,从而凸显包装装潢的识别度与品牌价值。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药品等商品时,务必“擦亮眼睛”,从商品通用名、注册商标、生产企业、批准文号及包装细节等多方面仔细核对,避免因包装混淆而误购。若在消费过程中不幸发现或购买了疑似假冒伪劣商品,请保留好问题商品的实物、购物小票、支付记录、相关照片等证据,与销售商家进行沟通;若协商未果,可及时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热线12315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网站、APP、微信小程序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积极行使监督权利,共同筑牢消费安全底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图/通讯员:云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