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气象局获悉,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促进粤港澳气象合作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18条,对会议交流、气象科普、设施建设、预报预警、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等方面作了系统安排和前瞻设计。
粤港澳同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天气气候特征相似,40年前共建黄茅洲自动气象站,20年前共建闪电定位系统,在全国最早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最早建立以台风、暴雨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停课停工停业制度,粤港澳三地气象合作具备坚实的自然基础和长期的实践积累。同时,近年来随着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湾区通”工程等快速推进,横琴等重大合作平台加快建设,三地往来越发紧密,2024年“港车北上”“澳车北上”突破450万辆次,超2万名澳门居民常住横琴,先后开通多条直升机跨境航线,这些都对气象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条例》正式实施后,将如何推动和促进广东与香港、澳门的气象合作,《条例》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一是完善合作模式,增进交流互信。《条例》第四条明确提出推动完善与港澳的气象业务交流会议模式,落实会议确定的合作事项和发展目标,加强与港澳的气象业务合作。这一规定源于粤港澳三地气象部门自1996年以来每年都召开的气象业务合作会议,这一会议由粤港澳三地气象部门轮流承办,会议成果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固化下来,会后三地气象部门共同推动落实会议纪要确定的合作事项和发展目标。

二是着力共建共享,筑牢合作基础。《条例》回应实践需要,第六条和第十二条对支持与港澳共建气象探测设施,建立和完善气象观测站网,以及加强本省气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与港澳气象部门网间互联宽带扩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气象设施和气象数据共建共享是粤港澳气象合作的重要内容,目前粤港澳已构建起粤港澳大湾区气象联合监测体系,基本建成粤港澳大湾区X波段相控阵雷达网并试验组网运行。
三是务实业务合作,强化优质供给。针对当前粤港澳三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存在较大差异的实际,《条例》第五条明确支持与港澳联合开展以灾害预警信号宣传为重点的气象科普。考虑到重大天气过程会商能够推动观测信息、天气影响信息共享,促进预报员经验分享和技术交流,对提升重大灾害性天气、极端性天气、小概率天气事件等预报预警能力具有重要作用,第七条要求加强与港澳气象部门开展台风、暴雨、高温、寒冷等重大天气过程的联合会商,第八条至第十条从不同维度,立足各相关领域的气象服务需求,规定了为公众、低空和海洋经济、重大活动等提供气象服务保障的内容。这些规定着眼于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气象保障的需求,为气象服务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指明发展方向。
四是注重规则衔接,推进融合发展。《条例》着眼促进气象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助力港澳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推动粤港澳三地气象融合发展,第十三条明确要求加强与港澳有关方面的沟通协商,推动气象领域“湾区标准”的确认、实施和推广。目前,团体标准《民用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桥岛隧一体化建(构)筑物防雷技术规范》已纳入粤港澳共同执行标准清单,由三地相关主体共同执行。
五是支持协同创新,参与全球治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支持与港澳的气象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强调加大对科研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引进等的支持力度;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支持横琴、南沙、河套等重大创新平台结合各自实际开展气象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对参与建设地球系统立体综合观测系统、适应和应对气候变化、参与国际气象交流合作等作了相应制度安排。近年来,广东成立了粤港澳大湾区气象研究院等气象创新平台,气象科技创新体量不断增长,《条例》的相关规定将进一步促进与香港、澳门的气象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叶卡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