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于2025年12月26日经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是深圳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将国家发展规划“施工图”转化为园区“法治说明书”的关键举措。
针对深港协同创新机制、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等方面的堵点,《条例》共分八章六十四条,从人员、货物、资金、数据跨境监管等方面,推出一批突破性、引领性制度安排,为建设国际领先的科研枢纽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根据《条例》,河套深圳园区建立产业、机构、人员、货物等清单管理制度,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特殊监管体系。
其中,园区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为“一线”,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区域之间为“二线”。符合条件的科研货物及其研发产品,可以采用专人携带等方式便捷进出深圳园区,进口自用科研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实行人员备案管理,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人员实行高效便利的出入境政策,并支持符合规定的境外科研人员免签进入深圳园区开展科研活动。
“一放一管”之间,合作区内创新要素将实现更高程度的自由流动与高效配置。
此外,《条例》明确支持建设国际数据专用通道,探索制定数据跨境负面清单,为研发数据跨境安全、高速流动探索路径。
《条例》还建立了创新容错机制,规定对于符合深圳园区定位、程序合规、勤勉尽责但仍未达目标的创新探索,可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免责或减责;对于以专项资金资助、经评估确已尽力但仍告失败的科研项目,允许按规结题,进一步鼓励科研人员勇闯“无人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