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酒家集团诉中山某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日前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中山某威食品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广州某酒家集团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至此,历时1308天的维权之路尘埃落定。
公证书成为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
该酒家集团2020年向广州公证处申请办理到商超购买涉嫌侵权的月饼,并取得购物电脑小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现场、月饼外观、小票等进行拍照附卷,所购物品拍照后亦进行封存。其中购物现场照片显示现场展示的为包装盒。
经核验,其中部分经公证保全证据的月饼由印有“某威食品”“生产商中山某威食品有限公司”的手提袋装载,月饼的包装盒为方形铁盒,铁盒盒盖正面印有较大的“双黄白莲蓉”及相关标识,盒盖右下方印有较小的“中山某威食品有限公司”等字样,盒身侧面印有相关标识及“双黄白莲蓉”月饼等字样。而“双黄白莲蓉”及相关标识为广州某酒家集团已注册过的商标。
法院认为,广州某酒家公司采取了公证保全措施及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合同及票据,其主张的合理费用存在必要性及一定合理性。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某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数额为 200 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知多D:公证证据具有优势的证明力
诉讼过程其实就是收集证据、运用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结果的导向和证据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个优质的证据甚至往往能够直接主导案件的审理结果。
知识产权作为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构成、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通过公证手段对侵权产品或侵权行为进行固化,是当前商标侵权案件诉讼的惯常做法。此类公证保全证据的方式是通过当场购买、索取购货凭证、拍摄照片、封存实物等具体行为完成。公证书对侵权事实具有证据固定作用,可以有效降低侵权人在得知被起诉后销毁证据的风险,为权利人维权提供支持。
在证据资格方面,公证证据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拥有良好社会公信力的公证机构和受到公证职业道德约束的公证员出具的公证书与同类型的其他证据相比,公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更为可靠。
公证证据具有优势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在对公证证据的审查和采信中,综合考虑公证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对于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公证书且没有瑕疵及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公证证据对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有效解决并预防纠纷十分重要。
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功能和优势,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创新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七项: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何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