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宾馆从正规厂家采购大桶装沐浴露、洗发水,再自行简单分装后放置到客房提供给顾客使用合法吗?日前,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就遇到这样一起投诉。
日前,记者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一位举报人投诉称其入住某酒店客房,发现淋浴间的沐浴露、洗发水均无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等标签标识内容。接举报后,该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的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所有客房洗漱间内墙壁均挂有“洗发水 沐浴液”分装器,分装器可视面未标注产品名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经调查,该酒店为降低经营成本,使用大桶装洗发水、沐浴露进行简单分装后放置到客房供住客使用。
执法人员在酒店检查。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中使用的化妆品以及宾馆等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酒店向顾客提供沐浴露、洗发水,是其提供有偿服务(经营)的组成部分,属于经营行为,其在经营中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最小单元未标注产品名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的行为,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提供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酒店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对涉案沐浴露、洗发水予以扣押,同时向该酒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该酒店整改后情况。
近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酒店现场检查,该酒店已将客房中洗发沐浴二合一分装器拆除,并向顾客提供符合规定的洗浴产品。
法律提醒
商品标签作为商品的“身份证”,在商品流通、溯源等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消费者了解商品信息的一个通道,也是消费者判断商品真伪的重要依据。缺失商品标签,会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某些酒店宾馆从节约经营成本考虑,采购大桶装沐浴露、洗发水以后,自行进行分装并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实际上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酒店宾馆、美容美发机构等应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守法意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在经营服务中使用或者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的,要履行好进货索证索票义务,确保使用或者提供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的相关规定,确保质量安全。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杨朝露 通讯员:刘远林、袁青青、谢世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