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只是个微型车位,但业主硬是要停放自己的中大型车辆,严重影响了相邻车位车主的出入及通行安全。双方多次协商却没有找到解决办法。无奈之下,只好闹上法院讨说法。近日,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小杨是某小区地下车库1号车位的权利人,车位建筑面积11.5平方米。老吴是2号车位的权利人,车位建筑面积为8平方米。1号车位与2号车位相邻,1号车位靠近墙角一侧,车位左前方有一承重柱,另一侧为老吴车位。
平日里,老吴车辆停放期间其车辆尾部已抵近后侧墙面,但车头部分仍超出车位画线专有面积。在此情况下,小杨的车辆虽仍能驾驶停入其车位,但停车过程中车辆左右两侧距离与承重柱,尤其是老吴车辆车头贴合距离较近。
小杨认为,老吴购买的是微型车位,现用于停放中大型车辆,超出2号车位划线的专有面积且压缩了1号车位停放车辆的进出空间,其行为已经严重妨害小杨正常停放车辆及通行安全,甚至造成其车辆多次剐蹭。
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老吴停止在2号车位停放超出画线专有面积的车辆。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老吴在2号车位中停放的车辆不得超出该车位的划线专有面积(4米×2米)。老吴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熊丹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购买小区车位后,作为车位的权利人,所使用的专有部分应以产权范围为限。
本案中,老吴车位的划线专有面积为4米×2米,但当前其车位停放车辆尺寸为5.03米×1.96米,明显超出其车位的划线专有面积。老吴停放在车位中的车辆在车尾已与墙体保持尽可能贴合的情况下,其车头部分仍超出车位划线范围。因车位的长期使用属性,在原告车位另一侧为承重柱的情况下,老吴超出产权范围停放车辆不可避免会给原告车位车辆的进出、停放等正常使用产生妨碍,显然已不属于其合理利用车位的范畴,亦不符合安全要求,老吴应承担排除妨害责任。
法官建议,小区车位的使用空间有一定的标准和产权范围,业主应按照车位专有面积停放对应型号的车辆。如果业主所停放的车辆超出画线部分且不在合理范围内,对相邻的业主造成影响,则属于侵害相邻权的行为,需要承担排除妨害的法律责任。相邻方要互相包容、谦让,共同合理解决车辆进出和停放的问题,发挥车位使用的最大价值。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