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被直播、理发被直播、健身被直播,甚至走在路上都可能被镜头对准,成为短视频素材……随着全民直播风潮兴起,一些商家、博主等借助短视频平台,在未征得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直播、拍摄,涉嫌侵犯肖像权,还可能带来其他风险。(11月28日《工人日报》)
眼下,尽管人们习惯了“万物皆可直播”,然而一不留神便被直播,这种被当作引流、导流“工具人”的滋味并不美好。所谓“工具人”,就是被当作满足他人需求的对象,自身却缺乏独立性和自我价值的人。比如,你正在理发店里等着烫染,头上涂满药水、裹着塑料膜。你会觉得,此刻在互联网上公开脖颈上那颗“半成品”很悦目?即使你立刻意识到“已出镜”,要求商家关掉镜头,也难保会奏效。你的肖像权与隐私权莫名其妙地被侵犯,各种微表情和动作都清晰可见,岂不是很冤?
直播消费场景,的确蕴藏着商机。聚焦“吃住行游购娱”,越是可触可感的人间烟火,越能在直播间触发价值传播。然而,解锁新场景新模式,不能脱离法治轨道。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则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明确了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那些违法直播的商家和平台理应依法受到约束和惩戒。
只有各方合力维护好制度环境,新业态、新模式才会获得持续健康的发展。从监管来说,可以考虑事先设置风险底线、安全红线,实施“沙盒监管”和触发式监管。所谓“沙盒监管”,就是对“盒子”里的企业实施柔性监管措施,一旦达到风险触发条件,就将其移出“沙盒”,并依法依规展开后续监管。通过新型监管,倒逼商家恪守知情同意准则,杜绝直播侵犯消费者权益。平台则有必要设立规则,要求直播须征得入镜人同意,并通过停播或封禁账号等措施对商家严格约束。
广州日报评论员 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