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春节提醒告诫函。春节将至,为规范春节期间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现对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行为自律,严格依法经营。
二、各商场、超市、市场经营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趁节日期间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在开展促销活动时,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醒目标明活动期限,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
三、全市各酒店宾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和网络预订平台做好客房价格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收取标价之外未标明的费用。严禁入住前不公示告知、入住后擅自涨价行为,严禁在网络预订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有偿提供客房用品、洗涤、订票、餐饮、停车以及休闲娱乐项目等服务的,应标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严禁采取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标价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各景区、宗教场所及周边经营场所应做好门票、商品零售网点、游乐设施及导游讲解等相关明码标价工作,应在其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标明门票种类、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设有通票、联票和临时门票的,其通票、联票和临时门票及游览服务内容应一并公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景区、宗教场所及周边经营场所不得将门票与景区、宗教场所及周边经营场所内交通运输服务、保险及景区内由游客自愿选择的娱乐设施、临时活动、讲解服务等捆绑销售,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以门票强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店内菜单、价签、点菜应用程序等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且明确标示菜品酒水名称、价格、计量单位等内容。需收取“茶位费”的应当在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提供鲜活产品等商品时,应明确标示当日价格,不得使用“时价”等模糊语言;不得出现“反向抹零”结算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做好外卖打包费明码标价。
六、客货运、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单位应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票价政策,做好票价公示;高速公路收费部门要切实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汽车通行费政策以及军警车辆免收通行费有关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火车站、机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严禁实施价格欺诈。
七、各停车场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等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严禁超出公示价格另行加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增加收费。
八、洗车场、家政服务、美容美发场所等其他服务行业,经营者在节日期间应履行价格承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涨价,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卢梦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