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热门IP,商家都愿意通过向权利人支付一定费用来获得授权,然后将这些大热的卡通形象印在书包、文具等商品上,也即推出联名款产品,从而达到扩大商品影响力、增加销量的目的。IP授权合作本是互利共赢的商业模式,可一旦授权到期,被授权方若继续使用相关形象或商标,就会构成侵权。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件,明确著作权或商标的授权不等于无限使用,到期不停止即构成侵权。

某文化公司经权利人授权,享有“碰碰狐”系列作品商标及卡通形象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知识产权维权权利。
某贸易公司曾与权利人签订授权协议,有权使用上述商标及卡通形象,授权期限至 2021年12月底届满,此后双方未再续约;授权到期后,该贸易公司未停止使用授权的商标及卡通形象,反而继续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展会等渠道,宣传、销售带有上述卡通形象及商标的产品,甚至将相关产品标注为“IP 授权系列”。
2024年底,某文化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发函要求某贸易公司停止侵权,但后者未予整改。某文化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贸易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对此,某贸易公司辩称,所售为授权期间生产的库存样品、无主动侵权故意;另有一款子母书包系自己设计,并于2024年自行登记了著作权,不构成侵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贸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遂判令某贸易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同时驳回某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文化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指出,IP授权是指权利人将其所有的商标或著作权作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权给他人使用,被授权方支付一定费用后即可在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使用上述商标或作品。授权一旦到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如设置清库期)外,被授权方应全面停止生产、销售、宣传等一切使用行为。
本案中,某贸易公司虽获得过涉案卡通形象及商标的授权,但授权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约,因此贸易公司无权继续使用相关卡通形象及商标。某贸易公司仍持续销售带有涉案商标及卡通形象的商品,并在官网、公众号、朋友圈及各类展会中保留、展示相关宣传内容,已经构成侵权。
从商标保护角度来看,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来源;消费者看到商品上的权利商标标识,通常会认为该商品来自权利人或已获得合法授权。某贸易公司的授权已到期,却仍在商品、宣传中使用涉案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相关商品仍为正版授权产品,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图为部分涉案争议侵权商品
某贸易公司在授权期满后还自行登记了一幅美术作品,并以此主张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权利人的系列美术作品早在2018年、2019年即已完成著作权登记,某贸易公司的登记时间为2024年,明显晚于权利人的作品,且某贸易公司曾获得合法授权,具备接触涉案作品的条件。经比对,某贸易公司产品使用的卡通形象与权利人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在先权利保护原则,在先合法取得的著作权优先于在后登记的相似图案。某贸易公司后登记的著作权证书,不能对抗在先合法权利,其行为仍构成对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法官提醒,借助知名商标及美术作品的品牌效应,确实是商家打开市场、吸引消费者的有效途径。但一次授权不等于永久使用,合同一旦到期或解除,被授权方必须停止使用,并将与授权商标、美术作品有关的产品下架、宣传物料清理干净,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无论产品是何时生产,一旦授权到期,后续售卖行为依旧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任颖、陈隽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燕 通讯员:荔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