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和谐的用工环境,近日,广州市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各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依法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等事项。
《提示函》强调,要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的过程中,除了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外,不得限定性别或者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权利。用人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职工同工同酬,保障女职工在福利待遇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或福利待遇。在晋升、职称评定和技术培训等职业发展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有歧视行为。
《提示函》强调,依法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不得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禁止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保障女职工法定产假、哺乳假、育儿假,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确保产检、分娩等医疗费用报销及生育津贴发放。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提示函》要求,推进女职工权益保障集体协商。用人单位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按照女职工比例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与,就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民主参与、教育培训及职业发展等基本权益,以及特殊权益等方面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加强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积极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量与劳动强度等。涉及女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提示函》要求,强化女职工职业安全与健康防护。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通过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女职工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制度,加强对消除性骚扰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对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和依法维权的支持,积极创建安全健康舒心的工作环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邓潇丽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