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孩子跟随女方生活,在此期间,男方却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那么,夫妻间没离婚,就能不给孩子抚养费吗?近日,深圳中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邱某(男)与莫某(女)婚后于2012年生育一孩邱小怡(化名)。2017年起,邱某与莫某开始分居,分居之前莫某全职在家照顾邱小怡,没有收入,家庭生活来源全靠邱某。
分居之后,邱某自2019年3月至2023年3月未再支付过抚养费,仅偶尔探望邱小怡时购置些衣服和食品。在此期间,妻子莫某曾提起离婚诉讼,因丈夫邱某不同意离婚,后又撤诉。
2023年3月,莫某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要求邱某支付2019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自2023年3月起,每月向邱小怡支付抚养费至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莫某同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邱某支付自2019年3月至今所欠付的抚养费。截至莫某作为邱小怡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前,双方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对此,邱某辩称,莫某长期通过收取夫妻共同房产的月租金可覆盖养育邱小怡的抚养费,自己无需再额外支付抚养费。

深圳市龙华区法院经审查,邱小怡的诉请内容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遂裁定准予先予执行抚养费。
法院作出裁定后,邱某不服裁定,以莫某将夫妻共同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足以满足孩子的抚养费需求为由申请复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结合莫某提供的日常各项消费支出明细,上述租金收入不足以覆盖邱小怡的生活学习所需,且邱某属于较高收入群体,先予执行抚养费具有可行性。
邱某担心,因与莫某的矛盾,自己支付的费用不一定会用于孩子所需,法院建议其可主动支付邱小怡的学费及学校各项费用。邱某听取法院建议后自愿撤回了复议申请,并主动按裁定要求向莫某账户支付了10万元抚养费。该裁定已生效。
对于莫某的诉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在邱某与莫某分居期间,邱小怡一直跟随莫某生活,邱某仅偶尔在探望时购买衣物和食品,对其他学习、生活支出及家庭开支未再向莫某支付过费用的情况属实。
虽然莫某收取了夫妻共同房产的月租金,但通过审查莫某提供的各项生活、学习支出凭证,可以看出邱小怡的日常抚养所需费用已远远超出了月租金额。邱某不能以与莫某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莫某自行收取共同房产租金为由,拒付抚养费。
为此,法院判决邱某应支付2019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并自2023年3月起,每月向邱小怡支付抚养费至与莫某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该判决已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例所涉情况系夫妻关系非常时期常遇到的问题,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是本案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对于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先予执行条件的把握,应综合考虑申请人日常生活所需费用、实际生活情况及被申请人的负担能力。
本案例的妥善解决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裁判原则,为诉讼期间保障未成年人的紧急生存、健康及教育权益提供了有益的实践参考,从而确保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不因父母纠纷受损。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