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
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自然人敏感个人信息用于建模、形象生成、场景构建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要取得自然人的单独同意;
在自然人撤回同意后,采取删除相关个人信息等方式消除影响,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个人信息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不得以丑化、污损等形式侵害他人人格权,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uziren@cac.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管理技术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6日。
(总台央视记者 张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