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劳动争议诉讼的公告》,将寒武纪与其前高管梁军涉及43亿元巨额股权激励损失赔偿的案件暴露在公众视野中。
在这份11月1日发布的公告中,寒武纪称“将积极应诉、答辩,全力应对离职高管对公司的不当诉求,全力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强调“该案件对公司日常研发及经营不存在影响”。
案件在引起舆论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的思考:科创企业与核心技术人才之间的关系如何能更健康、长久?这场诉讼体现的法律以及产业问题将给科创行业产生怎样的启示?
就此,广州日报新花城独家采访了梁军,就事件本身以及其背后的意义进行了探讨。记者也尝试对寒武纪进行更详细的采访,但截至发稿为止,未得到回应。
广州日报:寒武纪在《公告》中称,您的诉讼请求是“离职高管对公司的不当诉求”,您对这个“不当诉求”的说法有什么回应吗?
梁军:我认为寒武纪公告中使用“不当诉求”这样的表述才是不当的。
要讲清这个问题,有必要回顾一下我加入寒武纪到离职的全过程。2017年,我从华为海思大幅降薪加入当时还处于初创阶段的寒武纪。经过反复磋商,我和寒武纪确认了入职条件,其中说明我的薪酬包括年薪和股权两部分。我加入寒武纪后,总体负责公司的研发、市场和产品,领导研发团队完成芯片设计与实现、芯片与板卡产品量产、基础系统软件研发等,为寒武纪上市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对此,寒武纪的《招股说明书》也有多处论述。



寒武纪招股说明书里对梁军职位和工作内容有多处描述
我认为,从我带领寒武纪成功上市那一刻起,就已经兑现了激励股权对应的全部义务。寒武纪《招股说明书》也在第五节之十九“发行人股权激励的情况”中载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实施完毕,且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对于持股主体服务期限的要求。

2021年下半年,我和陈天石(寒武纪创始人)在公司经营方面出现分歧,经协商未果。后来,寒武纪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于是我不得不解除与寒武纪的劳动关系。
虽然我与寒武纪的劳动关系解除了,但我认为本人所持有的寒武纪股权已经归属于我,只需要遵守限售的相关监管要求即可。
总而言之,我认为,技术人员在初创企业的贡献和相关股权都应得到更广泛认可。
广州日报:系列诉讼的其中一个关键争议是,您与寒武纪的“劳动合同关系”认定,您也一直坚持寒武纪“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能否具体解释一下,寒武纪是在哪些方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梁军:我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第一项诉讼请求内容就是“请求确认我与寒武纪自2017年10月18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诉讼请求的背景是,在我和寒武纪股权激励相关主体的另案诉讼过程中,寒武纪股权激励相关主体声称我在2019年之前与寒武纪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一主张令我非常惊讶,因为《寒武纪》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中载明:“梁军,男,出生于1976年……2017年起为公司服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技术官。”所以我认为有必要通过提起诉讼对此予以明确,以正视听。

关于“寒武纪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21年底,我和陈天石出现理念分歧。后来,寒武纪暂停了我的OA系统权限和VPN登录权限(包括email),要求原向我汇报的下属不得向我汇报,并两次向我的私人邮箱发送邮件要求我休假(包括在2022年1月休2022年度年休假)。这些都导致我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与此同时,寒武纪在没有和我做沟通的情况下,于2022年1月发布公告,宣称“公司拟委派其(梁军)担任前瞻芯片技术创新中心首席专家职务,继续从事技术创新工作”,在行业里引起一定影响。以上种种使得我无法继续在寒武纪工作,并于2022年2月10日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寒武纪之间的劳动合同。

2022年1月关于梁军职位调整的上交所公告
广州日报:单纯从时间线来看,2019年是您与寒武纪合作的重要时间节点。请问您如何看待您与寒武纪之间后来的分歧?更多是技术路线、经营路线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分歧?从如今的产业变化倒回去看当年的分歧,您有怎样的感受?
梁军:2019年是寒武纪冲刺上市的关键节点,在这个阶段,我和寒武纪并没有什么冲突。
在这一阶段,基于上市的需要,我配合签署了很多文件,其中包括股权激励有关的合伙协议。这些文件我只是在寒武纪提供的签字页上签字,我签署之前寒武纪没有向我提供完整文件,在我签署后寒武纪也没有向我提供签署版文件的原件或扫描件。由于这个阶段是寒武纪上市的冲刺阶段,我的全部精力都放在如何做好研发和市场,帮助公司成功上市。我和陈氏兄弟同为中科大校友,过去我自认对陈氏兄弟还有提携“往事”,我认为大家之间是有信任基础的。而且,关于我的股权约定已有《入职意向书》、2017年10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以及股东会开完后我和陈天石一对一通过微信就股权授予逐一确认,所以我确实没有看过文件就在相应签字页上签字了。
但到2021年底发生分歧后,寒武纪方面表示:按照持股计划,如果我离开寒武纪,寒武纪就有权按照成本价加利息回购我的全部激励权益。我认为,这完全背离了《入职意向书》中的承诺。在我反复要求下,寒武纪向我提供了一份真伪不明的《持股计划B》扫描件。然而,这份文件我记忆中从未见过,文件系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后形成,再无其他骑缝章;虽然文本显示的签署时间为2019年12月底,但签字页并无签署日期。按照寒武纪提供的这份文件,上市后的限售期内,持股主体无论何种原因从寒武纪离职,艾溪合伙的普通合伙人都有权按照实缴出资加上5%的年利率标准回购持股主体的持股权益。在我看来,这不但有违《入职意向书》中的承诺,和《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持股计划没有服务期限的披露也直接矛盾。所以我不认可这份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从常理分析,如果寒武纪向我提供过文件,或者说明过文件内容,我还怎么可能签署这样一份文件?
关于我与寒武纪之间的分歧,寒武纪是这样表述的:“公司希望聚焦产品广泛落地以及抢抓机遇期,而梁军希望在技术方面进行更多投入和钻研”,这番表述被媒体广泛报道和传播,但我认为其与事实完全不符。
上市后我和寒武纪公司的分歧存在于各个方面。首要的是在公司治理方面,我认为寒武纪应尽快搭建起有效的治理结构。但我的观察是,直至寒武纪上市后,当时负责业务的高管团队成员多数仍然是科研院所出身,商业经营经验有不足,这正是管理团队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各业务团队有各种问题需要高管团队给出指导意见再做执行,客观上造成了各业务团队均找我提供指示、解决问题,这是结构性问题带来的。另外,在产品和市场策略方面我们也存在分歧。
我也曾经尝试与公司负责人沟通解决上述分歧,但尝试无果,我只能离开寒武纪。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钟达文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麦晓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