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活动未穿戴救生衣,拟最高罚款5万元!
近日,清远海事局和清远市司法局联合起草了《清远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拟对水上活动未穿戴救生设备处罚!
《规定》拟对水上活动未按规定穿戴救生衣的行为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为单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穿戴救生设备处罚的水上活动指的是:
船舶航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穿着救生衣;
开敞式船(艇)、游乐船航行时,船上人员应当穿着救生衣或携带救生浮具;
渔业船舶航行、临水作业时,船上人员应当穿着救生衣。
同时,还规定了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不得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乡镇自用船舶不得从事渔业生产、休闲渔业客(渡)运和营业性运输等活动。
此次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从即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公众可以重点对《规定》中渡口渡船和航道安全管理工作、船舶在清远市辖区通航安全管理、清远市水上救助及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曹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