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佛山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称,该办法的制定是为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的
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意见稿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使用权人为村集体(含完成“村改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继受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以及地上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该办法。
根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程序”,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应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相关费用测算和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后,由各区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各区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落实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意见稿也明确提出了“强制执行机制”。在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的,由各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可采用产权置换安置或直接货币补偿
根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留用地等的补偿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其中,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分为合法权益内补偿、合法权益外补偿、其他补偿三部分。合法权益内补偿可根据认定用地面积的一定倍数或认定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采用产权置换安置、直接货币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在产权置换安置方面,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的,原则上应考虑商品住房与国有划拨性质住房的价值差异,以及商品住房与项目现址的区位差异,合理设定换算系数。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结合去库存工作,免于计算商品住房与国有划拨性质住房的价值差异,按照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购买等面积存量商品住房进行安置。
在直接货币补偿方面,原则上应根据房屋现状不超过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部分的评估价值确定直接货币补偿金额。该部分房屋单方评估价值不得超过国有划拨住宅用地楼面评估价和房屋建设成本价之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亦可根据对应合法权益内补偿面积的国有划拨性质住房的评估价值确定直接货币补偿金额。
意见稿还提到,现状建筑面积超出合法权益内补偿的部分,原则上应按照建筑残值实施补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