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应该向社会大众开放吗?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学校、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日常教育教学秩序、生产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免费或者优惠向公众开放文化设施,并公布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开放区域、咨询电话。能够常态化开放的,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通过购买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其设施开放。
基层是文化传承的重要阵地,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心所在,也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为更好满足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条例》提出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旨在切实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的便利可及性,有效畅通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流动、供给的渠道,从而进一步扩大公共文化服务惠民覆盖面。
政府主导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保障形式,但随着公共文化服务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已成为政府丰富品质化、个性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重要举措。《条例》对“社会参与”作出系统规定,从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社会力量捐赠、倡导国家机关和学校等各类单位开放文化设施、支持民间文化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加强文化志愿服务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体现了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的新趋势,也有利于发挥不同供给主体的专长优势,有利于调动各方力量共同为公共文化事业持续发展提供内生动力。
近年来,文旅融合发展形式不断丰富、融合深度不断拓展,公共文化场馆、景区度假区等积极落实“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在设施改造、功能融合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条例》明确,“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在场地场所、功能服务、管理运营、宣传引导等方面进行融合提升,增加观赏、体验等旅游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在确保安全性、公益性的前提下,通过设施改造、功能优化、服务升级等,打造旅游景区景点”,“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旅游服务场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文化设施或者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为有效解决实践中公共文化设施落后老化、更新滞后、补建不及时等问题,《条例》对此作出了针对性规定,明确“现有公共文化设施不符合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的,可以通过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合建、置换等方式更新”,“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原址重建或者确需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
为使群众享受到更多普惠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条例》规定“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开放,其基本服务项目应当免费提供。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因免费开放而降低服务水平,并应当根据公众文化需求逐步增加服务项目”。同时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开放时长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要求。鼓励提供夜间服务、延时服务、错时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在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开放,在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以此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针对广东省区域特点,为推进区域公共文化服务协调发展,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条例》重点关注公共文化服务的交流与合作:一是支持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通过资源共享、业务合作、人才培养等方式开展区域协作;二是明确省政府应当推动与香港、澳门在阅读推广、文艺演出、文博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古籍保护、数字文化服务等领域开展交流合作;三是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学术研究、活动举办、资源互通、项目共建等方面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贾政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廖雪明